意外!兒子離婚,杭州父親起訴小兩口還百萬購房、車位錢!兒媳不同意!法院這樣判……

杭州富陽市民老李有一個兒子小李,是個80後。2010年3月5日,兒子小李與年齡相仿的小紅登記結婚。

小夫妻結婚買房是頭等大事。如果父母有能力,出資為子女買房也是常有的事。

2013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陸續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將67萬元交付給小李。

小李為這筆借款還出具了一份借條,寫明“上述款項用於支付購買杭州市某區房產的首付”。

買了房,車位也不能少。2013年12月30日,老李又將15萬元交付給小李。

小李同樣出具借條一份,寫明“該筆款項用於支付杭州市某區車位款”。

有了房和車位,小夫妻也要經營起自己的生活。2016年2月24日,因小李和妻子小紅經營買賣需要,老李又將存有的20萬元的銀行卡(卡內餘額為20萬元,另有5萬元POS機押金)交付給小兩口使用。

小紅在金額為25萬元的借條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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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看似萬事俱備,小兩口後面的生活卻越過越不順。2017年8月,小紅向富陽法院起訴要求與小李離婚。離婚的理由是兩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小李也同意了離婚。

離婚的事過了不久,老李至富陽法院起訴,要求小李與小紅共同歸還借款共計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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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承辦法官金法官說,三份借條上累計的借款總金額是107萬元。但由於老李2016年給小夫妻的銀行卡中,有5萬元是押金。戶主老李可以自行取出這筆錢。所以,老李最後要求小夫妻償還的借款是102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兒媳小紅對公公的做法不認可。小紅說,這些借條都是近期為訴訟出具的,雙方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另外,這102萬元應該算老李對兩夫妻的贈與。即使這102萬元屬於借款,也應當是小李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認為,本案中,老李在交付錢款時並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紅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本案前曾向老李主張過贈與關係而老李以其行為默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兩夫妻出具的借條正是對款項性質系借款的確認,故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贈與關係的事實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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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的確存在子女經濟狀況不佳時,父母傾囊相助為子女購房、購車、創業等傳統習慣,但這並非父母的法定義務,實踐中父母出資也不能必然認定為贈與性質。

在法律意義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盡撫養義務,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是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並非父母應負擔的法律義務,沒有明確約定是借款並不代表為無償贈與,如果是贈與性質必須父母明確表示。

本案老李出資時並未明確表示贈與,出資款項應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

上述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用於購房、購車位及經營攤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經營所需,且購房、購車位的利益及經營所得均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小李和小紅共同償還。

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父母對兒女的資助在法律意義上並不是無償贈與!支持法院判決的點大拇指!

本文來源FM93交通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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