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以案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之夫妻一方自認債務的認定

【案情回放】

原告朱某某與李某甲系夫妻關係,被告孫某某、李某乙系夫妻關係,李某甲、李某乙系兄弟關係。2016年李某乙向朱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幣200000元,年利率10%,用於購買房屋,借款期限為一年。後因李某乙到期未能還款,引起訴訟,朱某某要求李某乙夫妻償還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之夫妻一方自认债务的认定

庭審中,朱某某除了向法庭出具借條之外,還提交了自己向某開發商支付購房定金10000元以及首付款150000元的支付憑證,朱某某稱其餘40000元是以現金方式給付李某乙的。李某乙對借款200000元不持異議,孫某某對於本案借款不予認可。

另查明,李某乙曾多次向孫某某借款,借款金額達30餘萬元,年利率在20%-30%之間不等。李某乙與妻子孫某某夫妻感情不和已經數年,李某乙曾多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一直沒有判決准予離婚,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離婚糾紛仍在審理當中。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為:一是雙方實際發生借款數額是多少;二是還款責任是否應當由李某乙夫妻共同償還;三是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利息。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之夫妻一方自认债务的认定

關於借款數額的認定,因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認定實際發生的數額為借款本金,根據朱某某提供的支付憑證,能夠證明其向李某乙支付了借款160000元,對其餘40000元借款僅有被告李某乙的自認以及原告的陳述,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加之李某甲、李某乙系兄弟關係,李某乙夫妻感情不和,所以不能簡單的將借條載明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本案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160000元。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之夫妻一方自认债务的认定

李某乙夫妻雖然感情不和,但是雙方並未離婚,李某乙以自己的名義向朱某某借款買房,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乙夫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利息的依據是借條的記載,但是根據查明的事實,借條並非雙方借款的真實反映,所以無法依據借條判令兩被告承擔利息。綜上,法院判決李某乙夫婦償還原告朱某某借款160000元,駁回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分析】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之夫妻一方自认债务的认定

本案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特殊的身份關係,由於李某乙夫婦一直處於離婚糾紛當中,實際上朱某某與李某甲夫婦為同一利益共同體,此時李某乙出具的借條不能成為認定借貸關係的唯一證據,也不能僅僅依據李某乙的自認確定債權債務關係,而是要根據身份關係、借款事實、轉賬憑證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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