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末有福利!)
问: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员工要求企业承担损害赔偿可以吗?
答:
可以。员工工伤后,虽然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但员工可以申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且,未被认定工伤并不构成对员工请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体权利的否定,员工仍然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及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参考法规:
《劳动法》第82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44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10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
操作提示:
1.本案发生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故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目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本案相关费用计算依据的是2004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实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再次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有地方判例显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超过仲裁时效的,在民事诉讼时效期内,员工以人身损害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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