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弑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近日,湖南少年弑母案引发热议。

少年弑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出乎意料的是,舆论的焦点,并没有太多的集中在“弑母”这一极端的人间伦理惨案上,而是在案件发生后,少年因不满14岁不付刑事责任而欲返校读书时,所引发的一连串争议与讨论。

记得三年前看过一部日本电影《告白》

少年弑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电影开场在一间喧闹的教室里,在一片学生的嬉笑打闹中,松隆子饰演的女教师冷静而平淡地开始了自己的诉说——女儿被班级里两名学生残忍害死,她知道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凶手,所以她打算采取行动,用自己的方法进行复仇。

影片的剧情曲折而精彩,而最令人难忘的台词却是女主淡淡说出的那一句

“保护着你们生命的是什么?是父母?是武器?忠诚稳健地保护着你们的其实是日本的《少年法》”

少年弑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在日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美国、德国、法国……世界各国的法律均不约而同地有类似规定(今天同条推送了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14周岁,也被称为“罪犯保命线”。

只要行为人在犯罪时指针没有划过14周岁生日当天的24点。

那么,不论行为人闯下如何滔天的罪过,在法律上也会被“赦免”。

为什么要设置这样一条年龄界限?

简单的说,现代刑法理论持这样的观点:要对一个人苛以刑罚,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没有法定阻却事由,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推定其不具有完全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因此缺少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这是一种法律上预设,或者说是法律对某类一般情况的普遍性假设。但在个案中,却容易出现问题。

比如在湖南少年弑母案发生后,不少人都发出下列质疑

这个孩子实施行为的时候明确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案发后还试图以撒谎等方式逃避惩罚。从任何角度都看不出他是因为认知能力弱、控制能力不足才实施的犯罪。他的行为与一个成年人实施该行为有何区别?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都接受对未成年人处罚可以网开一面,那么网开一面≠不处罚。发生了弑母这样天大的事,还能若无其事地回学校读书,这不是纵容,是什么?

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真的是纵容的吗?

当然不是。

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上海等地也一直在试点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等非刑罚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评估保护处分的需求、措施和时间。对实施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化的教育矫正,对实施重型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由专门机构(如少年收容所)或者专门学校进行,一段时间之后评估表现,达到效果的终结保护处分,没有达到效果的更换措施或者延长期限。并且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犯罪的,不再考虑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加大其再犯罪的刑事成本。

根据最新的消息,弑母少年返校的愿望最终是落空的。他被公安机关送到湖南长沙开展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与原生家庭隔离的同时,希望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能让这个少年,真真正正反思其所作所为的残酷。

少年弑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但是为什么这个事件一开始不是这样的处理?

这还是理论和国情脱钩的问题。

轻微犯罪行为由父母严加管教,似乎还能被民众接受,实施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管教往往已经无法达到惩戒作用,并且往往实施这类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就存在着诸多问题。

而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却面临着诸多的阻力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但这“从严控制”的尺度一直难以把握,部分地方甚至认为只要有家人监护的,就不予收容教养。

而在一些小的城市,羁押场所本就显得不足,如何与成年人分流,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收容场所面临着经费、场地、政策等多重困局,此外如何保障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也需要考虑。

像少年弑母这样的案件可以得到特别处理,但更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然可能面临刑法无法处罚、收容教养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苏力教授在其《大国宪制》一书中,曾有下过这么一句经典的论断:

如果法律完全不在乎政治和社会现实,那么政治和社会就一定会完全不在乎法律。

所以,尽管立法上已经有相关规定,但若司法、执法、社会的大环境无法跟上,结果就是立法约等于零。

所以,与其一味地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先一步一步走,先想想如何尽最大限度地改善这个司法的大环境。

我们可以从严肃谨慎认真对待每一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始,想一想,对该犯罪个体的预防帮教。

我们可以从整体工作入手,积极参与推动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矫正制度的建立。

我们还可以从更广层面的对策建议入手,对推动针对犯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的建立、构建分级保护处分机制发声呐喊。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我们可以先行先试。

投身其中,总比隔岸观火,望洋兴叹强。

而越来越多法律人投身其中所努力推动的一小步,将来都能汇聚成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变革的一大步。

期待!加油!

来源 | 检姑娘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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