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预算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

参考预算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

案例

2002年,某公开招标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预算及投标报价均执行2001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且采用“明标暗投”方式

即首先发放工程初步预算供投标人核对;然后编标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正式预算价为1688.8165万元,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后投标人根据正式预算价结合企业情况自主报价。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经济标仅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评审方法为工程正式预算价下浮4%后与所有有效报价相加取平均数后下浮1%为平均成本价,有效投标价与平均成本价相比,每高出或低于0.5%(含0.5%)以内减0.5分,以此类推计算经济标得分。

经过评标,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538.8496万元,下浮率为8.88%,中标后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即除工程变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结算时发现,招标时发放的正式预算中有一子目套用错误,导致该项价款虚高约50万元,投标文件也按错误的子目进行了编制。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应按正确子目结算,乙方认为应按合同执行,即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争议焦点:

标底(参考预算)的作用是什么,是否应当作为结算时的依据?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应当如何追究标底(参考预算)编制单位的相应责任?

建筑诉+解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和常见的因标底(考预算)不准确而造成的造价纠纷。

(一)对于招投标工程,标底(参考预算)的作用仅仅是为投标单位报价提供参考,不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工程利用“明标暗投”的方法,就是为了解决标底保密难并提高投标投价的准确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标底(参考预算)进行认真核对,否则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认真核对,其漏项或少报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结算时不予考虑。因而对于标底(参考预算)的错误,投标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根据合同法,一般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本案例中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其未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强制性法律法规,故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该工程合同未出现重大误解,是否应变更或者撤销,要看订立合同时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根据50万这个额度作为简单的判定标准。经对比同时期同类公开招投标工程的下浮率为7%~10%左右,而该工程下浮率为8.88%,50万的错误并未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并未显失公平,所以该工程合同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工程造价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咨询企业应当对标底(参考预算)编制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受到损失而承担相应责任。

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咨询企业应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标底(参考预算)编制错误产生的损失,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咨询企业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不良行为第十一条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部门应对咨询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同时必须要求咨询企业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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