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STO項目,到底能不能在海內外“合規”?

還沒火多久的STO,就要涼涼?

境內STO項目,到底能不能在海內外“合規”?

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在演講中告誡STO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政府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這一表態給近期受到市場熱捧的STO概念降了溫,疑慮者有之,認同者有之,一時眾說紛紜。如何在相應的理論基礎上解讀現階段 STO 的合規性,正是本文試圖探討的主題。

注:本文不作為任何具體項目的法律意見,請勿盲從。

昨晚的朋友圈被 STO 霸屏,地方監管機關提出 STO 視同非法金融活動;某機構法律人士提出在律師指導下,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方式募集海外資金,是完全合法的。業內老友有些迷糊,紛紛私信給我,到底STO是非法的,還是通過律師指導可以在海內外合法合規?

這個問題很前沿,我雖然在美國讀過一個法學碩士學位,但畢竟十年沒有主辦美國法的業務,加之,國際私法本身的專業性較高。我們嘗試做一點分析,不供參考,諸位仁兄請理解。

01 STO,前景到底如何?

說實話,幣熊了很久,從穩定幣到 STO 似乎圈內老友們都在“上下求索”,試圖找到一條能夠走通的道路。項目方也在觀察。如今的資金鍊太緊,已經有項目方的賬上,只剩六萬RMB,還要打發一大堆“代投”惹來的普通購幣的自然人。

穩定幣要掛鉤法幣,沒有啥法幣後盾的項目方,當然走不了這個路子;剩下比較熱的概念就是STO(證券型代幣發行),換句話說,項目方沒有法幣,但有資產,可以把資產進行 ABS 證券化進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換得資源(其他數字貨幣)的支持,活下來。

昨晚一則消息來自中國企業領袖年會,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霍局長髮表演講時告誡 STO 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馬上,就有一個新的消息出現,一位法律人士就如何客觀認識STO的合法合規問題進行了闡述,在法律指導下,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資金,是完全合法的。似乎,後者給圈內老友們吃了定心丸,甚至有朋友私信詢問我作為執業律師能不能指導他們穿越國境線,順利赴美融資。

其實吧,俺一箇中國執業律師,雖然有點美國法基礎,但對於美國各州法律及案例不盡瞭解(痛恨當年讀書時,年輕玩心重),只能是老友們在中國法項下出現違法違規時,出手搭救,儘量避免更重的法律風險,僅此而已。

02 中國法到底怎麼看待STO?

我相信,無論是政府一方,還是市場一方,有個共識:STO在中國境內是不合法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或非法發行股票證券行為),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進行融資。

當然,在具體操作的時候,總有項目方經歷九曲十八彎,繞到最後,還是要募集中國人的幣或者錢,那是事實,咱不爭論。咱們可以討論一個更有趣的話題,如果真的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豁免條款(Reg A/D/S),我國項目方或實際控制人是我國居民的項目方順利通關,在美國法項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該條款容許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或等價數字貨幣。如果出現融資糾紛或者侵權糾紛,需要執行項目方發行通證所代表的資產,那麼,

中國法院會支持這樣的請求嗎?

我請教了民事訴訟高手(前民事法官)張雪女士,如果 IC0、STO 在一些國家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國是非法的。國內項目方在海外發幣,底層資產是境內資產(含知識產權、房產等),那麼,從外國渠道買入該通證的持幣人,到中國起訴要求確認募集資金(募幣)合同有效,中國法院會怎麼判?

她推薦給我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其中第五條明確載明: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內個,其實吧,涉眾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或者合同,恐怕不能僅僅遵從合同各方的個人意思,還要照顧更為重要的“法益”。也許,某些境內幣友通過各種代持、各種基金會、各種包裝終於在海外買到了當地合規的金融產品,but,一旦涉及中國境內資產又被打回原形了。

03 我國法律會不會移植美國法律對STO的規定?

作為一枚律師,我也衷心希望行業能夠越發展越旺盛,而不是無邊落葉蕭蕭落。看到當年佈道的大哥們,被一群群來自全世界各地的持幣人追得滿地跑,俺也覺得難過。很難想象意氣風發的他們,如今疲於應對“非理性維權”.....

由於對於“證券”這個詞彙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 STO 的態度大相徑庭,這並不表示美國就對 STO 是友好的,從側面印證,對於肆意發幣的行為,他們的嚴肅態度不亞於我們,只是因為美國法裡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 STO 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今年11月初香港地區對於虛擬資產的態度,極為類似,並不是積極鼓勵而是沒辦法必須管起來)。

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並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結合,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既然我們不同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市場主體就可以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

在中國境內從事 IC0 或變相 IC0 都是違法行為。

坊間聽說,在去年9月4日之前也有地方試圖對於發 Token 給與“監管沙盒”,但是我們必須理解,擅自發行股票證券或者非法經營這樣的問題,至少要國家基本的法律才能“豁免”,不是一個州、一個市就能做到的。即便是有地方的紅頭文件豁免了某個企業的某類行為,也無法擋住非法經營、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的刑法風險。

文章參考:白話區塊鏈 優優財經 (http://uucj.com/article/543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