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鏈方達、BUMO:BU-STO.10.a致力成為首個受監管認可的STO標準

專訪鏈方達、BUMO:BU-STO.10.a致力成為首個受監管認可的STO標準

STO是在監管環境下進行具有證券性質的通證發行,一方面其對所發行的項目進行了約束,合法的項目可以得到更多政策的支持;一方面保障了投資者的權益,既通過篩選投資者可識別投資風險、也使投資者減少對項目方圈錢跑路的擔憂。

大小機構陸續入場,Security token的發行、交易、合規平臺相繼成熟,未來尚待時間和實踐檢驗。那麼證券型通證的發行,也就是STO,到底有什麼技術標準和要求呢?近日,鏈方達創始人兼CEO張晨和BUMO聯合創始人李思成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專訪鏈方達、BUMO:BU-STO.10.a致力成為首個受監管認可的STO標準

張晨,鏈方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CEO。14年金融行業經驗,在國有銀行及證券公司工作,熟悉金融行業技術、產品與合規。前中信證券清算部產品創新業務、證券交易結算業務負責人。熟悉大陸及香港證券業務,參與多項證券市場、銀行間市場金融產品創新業務。

專訪鏈方達、BUMO:BU-STO.10.a致力成為首個受監管認可的STO標準

李思成,BUMO聯合創始人。負責基金會日常運營。互聯網資深專家,連續創業者。畢業於北京大學技術物理系,北大光華學院MBA。早年就職於騰訊、空中網等公司。世紀佳緣早期投資人,第一任首席運營官,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曾經就職於視頻平臺PPTV,任副總裁,負責管理內容編輯、產品運營、用戶營銷、遊戲聯運、會員增值等業務線。

記者在訪談中瞭解到,鏈方達和BUMO合作推出的BU-STO.10.a技術標準可能會是未來最早受到監管認可的可落地標準。同時,鏈方達作為數字經濟時代基礎設施一個重要的參與者,在STO這個領域內的定位,可以比作是亞洲版的Polymath。

以下是張晨、李思成和記者訪談實錄:

市場短期內存在陣痛,要合法合規進行STO

記者:STO的說法,很大程度是因為ICO被各國打壓,監管日趨嚴格的背景下誕生的。STO究竟是救命良方,還是新的鐮刀, 鏈方達是怎麼看待STO這個新興事物的呢?

張晨:在談及鏈方達如何看待STO之前,我先介紹一下鏈方達,全稱是鏈方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我們是一家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要的方向是做金融的基礎設施和應用級產品開發,涵蓋數字資產發行,資產管理和交易,以及股權或數字股權的託管和結算。

核心團隊成員來自國內外頂級機構,包括投行、IT、法律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大家一同致力於構建一個數字化的資產社區,來結合區塊鏈的技術,開展比如資產發行、交易、投融資服務等業務。鏈方達的目標是成為中國數字經濟時代金融基礎設施建造的主要參與者並努力成為全球化領先的數字資產發行機構,那麼搭建科學、專業、智能的數字資產技術平臺就是我們當下的重要使命。

STO的新其實是對比之前出現的ICO。從作為融資工具的角度看,字面上理解STO和ICO是證券與貨幣的區別,實際上會複雜一些:Security token offering明確定位為證券通證發行,而ICO宣稱的是數字貨幣發行,但以往的ICO中發行的數字貨幣實際涵蓋了utility token和security token兩種概念。實際上,只要數字貨幣包含了投資屬性的功能,就攜帶了其證券的性質,而數字化證券或者是證券化通證,都是要受到嚴格監管的。

這部分的判定和解釋,可以參考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在2017年7月發表的對於DAO的研究報告和聲明。2018年11月16日,SEC發佈了關於數字資產發行的聲明,又對Airfox和Paragon這兩個ICO發行機構進行了處罰,判定其token實為security token,退還受損投資者其所募集的資金及處以罰款,並按照證券進行註冊並遵循定期披露相應報告——這是美國SEC首次就ICO註冊違規而訴諸民事處罰,主要目的我們的理解是表明政府對於數字資產的監管態度。所以對比ICO的發展歷程,我們認為STO在監管方面是更嚴格、更完善,在保護融資者和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能幫助中小企業快速融資。

記者:請問一下鏈方達關注STO的動機在哪?

張晨:從歷史上來看,科技的進步會促使新型經濟形態和新的投資方向出現。美國的紐交所是1817年成立的,而納斯達克是在1971年才出現的,但是納斯達克因為是全電子化交易,所以它在幾十年之內迅速超過了紐約所的整個體量,科技的手段促使整個交易市場活躍。鏈方達關注STO是因為新的技術(區塊鏈)發展可以開拓新型數字經濟領域,對於以IPO為主導的傳統融資和資本退出渠道提供有力的補充。

記者:BUMO是怎麼看待STO這個新興事物的呢?

李思成:過去一年之中,全世界範圍內發了很多Utility形態的Token。如果嚴格地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約定,他們實際上都是Security Token,仍然未被認定Security Token並且受到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以及處罰。

客觀上來講,我認為在未來只有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Security Token才有生存的空間,監管變嚴是一個趨勢,不管是在美國、韓國、日本還是在東南亞。

從基礎公鏈來說,一個公鏈如何能夠在技術跟產品上去支持到一個項目方,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發行Security Token,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一件事情。

技術標準尚無完善者,基於以太坊的標準也有侷限

記者: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多種STO技術標準嘗試,比如ERC1400、Polymath ST20等。那麼請問市面上的技術標準發展到什麼階段了?有沒有已經形成大範圍共識的標準呢?

李思成:目前常見的技術標準發佈的時間都是今年9月份前後。

首先,從代碼的角度,這些技術標準都沒有被大規模廣泛的應用,沒有大規模的共識存在,只有市場上的先行者存在。技術代碼本身完成度不夠高,函數設計難以應用實際的Token發行。

第二,全世界範圍內目前沒有看到除以太坊之外其他公鏈推出了關於Security Token的技術協議,而不同公鏈的技術底層是不一樣的,如果針對於以太坊的協議,很明顯未必會適用於其他公鏈。如果我們想去支持項目方,在BUMO平臺上去發行Security Token,就必須推出基於BUMO的新技術標準,而新的技術標準在取得行業共識之前,它首先要先獲得監管部門的認可和諒解。

記者:鏈方達是如何評價ERC1400,ERC1410,ERC777這幾個標準的?

張晨:這幾個標準確實是基於以太坊設計的,但是放在以太坊之外的公鏈,關於體系建設和整個流程,應該是不同於以太坊上的技術標準。

目前的ERC1400,ERC1410,ERC777這幾個標準都還在討論中,並沒有代碼級落地。而ST20是基於ERC20的協議制定的,後者是ICO時代的標準,它設計簡單,功能又很少,我們懷疑很難滿足美國SEC對於證券通證的監管要求,並且其與符合香港的發行機制肯定是有差異的。

鏈方達定位亞洲版Polymath,發佈多種技術標準

記者:鏈方達將基於BUMO公鏈技術體系使用BU-STO.10.a標準。那麼此標準有哪些優勢呢?

張晨:鏈方達和BUMO之間的合作關係,有點像Polymath和以太坊之間的合作關係,但我們的合作更緊密,這樣說來,在STO這件事上,可以把鏈方達看作是亞洲版Polymath。

雖然公司成立的時間不長,但對底層技術,智能合約,監管框架等的研究也有近一年的時間,我們從監管、一二級市場、IT、法律、財務審計等方面下了功夫,也與BUMO針對底層工鏈一同攻關。

記者:目前的技術標準到底是同一起跑線競爭?還是問題不斷急需新標準解決呢?

張晨:都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競爭,目前國際上著名的STO發行服務機構如Polymath, Harbor也都是成立於2017和2018年。各自發揮自己的優勢,可能各自的優勢不一樣,而且會適應不同的資產,我們會推出更適合於中國香港、大陸乃至亞洲的數字資產發行。從賽道上講,現在還沒有確定的誰先誰後。

李思成:新推出BU-STO.10.a標準,我認為在三個維度和以前的標準不一樣。

第一維度,對資產定義的靈活性。除了發期權和股權性質的Token,同時也需要發行資產證券化、收益權證券化的Token,原有標準存在覆蓋廣度不夠的問題。

第二維度,目前的技術協議標準難以在技術實現和代碼實現等角度去發行Token。對於項目方來講,光有協議標準是不夠的,真正實現Token發行才是重點。

第三維度,目前全世界範圍內已經出現的所有協議標準,都是針對於美國的《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在SEC的監管這個框架內發行Token的。但是亞洲的香港、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還沒有適配的協議標準。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監管制度,包括註冊制和備案制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新的技術標準要滿足新興國家和地區的監管要求。

記者:現在交易所,證券業,項目方都在關注STO,那麼鏈方達與BUMO的合作將會給STO帶來哪些新的機會呢?

張晨:對於鏈方達和BUMO這個組合來說,我們可能會是全世界最早提出將Security Token在合規的前提下發行到基於中國自己公鏈上且可技術落地的解決方案。 這個技術標準會先滿足北美地區的標準,但在未來的時間會陸續出臺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標準,比如中國香港。

記者:既然BUMO可以實現制定STO相關的協議,請舉例說明基於BU-STO.10.a標準可以做哪些業務設計?

張晨:

主要作用就是發行證券型通證。整個發行過程中,包括了像律所出法律驗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審計報告,還有一些券商的活動,比如輔導、保薦、定價、承銷(當然在數字資產領域,券商的角色可能會被重新定義),等等。技術標準本身就是要把法律驗書、審計報告、券商角色相關業務設計全部要與IT流程及合約相關聯。

STO標準發佈時間取決於監管細則,公鏈發行通證不收費

記者:在數字資產的監管層面,各國的看法還是不太統一,但大趨勢還是偏友好的態度,接受數字資產的創新,那麼你們覺得對STO能夠有系統有條例的合規監管要到何時才能實現?

張晨:各國對於證券發行的監管是不一樣的,STO如果僅僅遵循證券的管理辦法,那這些法規是已有的,但是否針對數字資產有特例尚待觀察。我們能做的就是儲備技術的實現方案,不同國家會有不同推出監管框架的週期。

李思成:一方面,基本上所有證券形態,不管是資產形態還是債權形態的還是股權期權形態,我們都可以去支持。

另外一方面,北美對於初創的募資和證券發行是備案制,而其他有些國家和地區它的證券發行是審核制。所以我們需要等到監管規則出來之後才能夠去實現技術標準。變相來說技術標準落地的時間表不在我們手裡,而在各個國家的監管部門手裡。

記者:鏈方達的下一步規劃是如何打算的?

張晨:我們正在儘快和BUMO一起在聯合開發新技術標準的相關設計,同時我們也在和監管部門在溝通。此外,除了我們自己核心團隊以外,也聯合了也召集了好多專業性律師參與到整個項目裡面。

記者:BUMO支持發行STO的時間計劃是什麼時候?

李思成:支持的時間點分成兩個維度。

維度一,針對目前監管策略明確的北美,我們現在已經具備了實施新技術標準的能力,隨時可以去啟動。

維度二,鏈方達和我們自己正在和其他多個國家地區的監管部門在未來的一段時間之內陸續展開溝通。

記者:BUMO和鏈方達合作的STO技術協議標準如果在大範圍內被認可和實行,項目方在鏈上發行通證會收取發行費用嗎?

李思成:我們需要的是大家在BUMO公鏈上發行數字資產,而Security Token毫無疑問是數字資產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個形態,所以BUMO是不收費的。

張晨:項目方通過鏈方達的平臺,完成STO的相關工作,並支付發行費用和相關服務方收取的費用。鏈方達的業務並不僅僅幫企業去做合規性處理、把資產進行證券通證化發行在BUMO上,同時給真正優質的項目在後續承銷、乃至上合規交易所提供直接的幫助。我們前期會對項目進行篩選,對我們認可的優質項目提供STO輔導和後續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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