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是犯罪


警醒!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是犯罪


隨著銀行卡的日漸普及,刷卡支付成為新的生活方式,與此同時,信用卡風險問題日益突出。

不知道您有沒有留意過幫忙代辦銀行卡的小廣告?

有沒有注意過自己名下出現不曾申辦的銀行卡賬戶?

兩件看似不相干的事情實則有緊密的聯繫,下面請跟隨門檢小編來了解一起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來京務工,試圖通過“短平快”的方式掙錢,看到一則“急用錢,掃二維碼”的小廣告便聯繫對方,對方郵寄王某某等3人身份證給陳某某,陳某某分別在北京某銀行不同支行冒用王某某等3人身份信息領用銀行卡3張,後被抓獲。

經門頭溝檢察院依法審查並提起公訴,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就案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存取現金功能的借記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辦理的借記卡屬於“信用卡”。陳某某使用他人真實身份證明,多次騙領信用卡,違背了真實身份證明人員的意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情形,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網警提示

1保護個人信息,謹防被人冒用。廣大公民要增強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遺失、被盜身份證件後本人應及時註銷、掛失,防止被犯罪分子用於非法活動。一旦發現自己銀行卡賬戶可疑,應及時到銀行營業網點查詢。

2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人證一致。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開卡業務時,要認真核實辦卡人的身份證信息,確認辦卡人與身份證信息真實一致,一旦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辦理銀行卡的情況時,應及時報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

3遵紀守法明矩,莫存僥倖心理。不要輕信街邊小廣告,對於宣揚的輕而易舉的“掙錢”行為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時可向司法部門諮詢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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