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2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2月1日起实施

【香港商报网讯】见习记者姜堃昱报道:24日,记者从辽宁省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5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海事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光辉介绍,《办法》明确了海上搜救定义,其核心是将政府的海上搜救职责依法定位为救助人命和控制危害,从而厘清了政府海上救助责任边界,明确遇险当事人的权利和无偿救助人命的社会义务。同时也明确海上搜救组织机构和搜救力量的构成,规范预警工作的衔接和解决搜救指挥决策难点。明确搜救经费保障和进一步规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横跨黄、渤海水域,海岸线长约3000余公里(其中岛屿岸线约920公里),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1.67%,海域面积达到6.8万平方公里,线长面广;辖区内有作为京津冀门户的老铁山水道,年均过路船舶近8.2万艘次,其中超大型船舶、客滚船等重点船舶5.1万艘次,是国家重点安全监督管理的“六区一线”重要水域之一。现有国际、国内主要客运航线9条,在线运营客滚船26艘,陆岛运输航线28条,陆岛运输船舶58艘,年运送旅客约1100多万人次。同时,辖区海域现有危险品码头130多个、海上钻井平台40余座,平均年进出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1.9万余艘次,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同时,辖区海域具有“安全风险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的“三高”特点。也存在海上险情存在突发性强、气象海况条件差、救助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海上险情救助难度大,挑战性强。

李光辉表示,长期以来,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积极联动、密切配合,全面推进海上搜救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完善预警预防机制,提升应急搜救能力和防污染能力,有效履行了海上人命、财产和环境救助职责。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组织海上搜救行动558次,协调船艇2771艘次、飞机148架次,成功救助5400人、船舶301艘,搜救成功率达95%,成功处置营口海域“新开源5”轮进水、大连海域“嘉诚99”轮沉没、柬埔寨籍货轮“光明”轮触礁沉没和“功达油1”轮火灾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海上突发事件。

据悉,海上应急能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重要标志。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逐步推进,可以看到,辽宁省海洋经济相关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沿海海洋开发利用、海上休闲旅游等活动日益频繁,海上搜救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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