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術後慘變植物人,司法鑑定查出真相:麻醉劑當成了鎮痛劑

一場腎臟腫瘤切除術,卻讓患者成了植物人。追根溯源,竟發現是醫院把麻醉藥當成了鎮痛劑用,醫院是否應該承擔醫療損害侵權責任?

事件經過

2017年2月20日,重慶的周瑾突發左側腰部脹痛,並呈持續性隱痛。在家人的陪伴下,周瑾來到當地的人民醫院就診。醫生檢查發現周瑾右腎佔位2小時,術前診斷為“右腎腫瘤:惡性?良性?高血壓病?肝囊腫、膽囊息肉樣病變”。

腫瘤切除手術順利進行

2017年2月24日,醫院安排周瑾進行手術治療。手術過程中對周瑾實施氣管插管全麻,將右腎腫瘤切除。

周瑾的家人一直在手術室外焦急等待,直到醫生告知手術順利,周瑾的家人這才舒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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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患者卻成植物人

術後周瑾被轉入普通病房。然而,好長時間過去了,也不見其清醒過來,周瑾的家人便叫醫生來看看是什麼情況。醫生檢查後,立即將周瑾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

2月25日下午5點左右,周瑾再次突發呼之不應,經搶救後送監護室監護治療。此後,周瑾一直昏迷,呈植物人狀態。

明明是一臺腫瘤切除術,為何術後周瑾卻成了植物人,並且完全沒有任何好轉跡象?周瑾的家人多次要求該人民醫院給出合理解釋,但院方始終沒有明確答覆,而且拒絕對周瑾的狀況負責。

最終,周瑾的家人無法接受醫院的處理方式,將該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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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查出真相

2017年3月21日,重慶市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重慶某司法鑑定所對該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有過錯其過錯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書上寫道:“難以解釋醫院普通病房內鹽酸瑞芬太尼用於術後鎮痛合理性;鹽酸瑞芬太尼為麻醉性藥物,應由專業性麻醉醫師開具處方,沒有直接顯示病房值班醫師開具該藥物及把控泵入劑量的合理性……”

經鑑定,周瑾目前的傷殘等級屬一級,並且其終身完全依賴於護理。法院根據司法鑑定給出的鑑定意見及目前周瑾處於植物生存狀態的損害後果,認為該醫院存在過錯,其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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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該人民醫院賠償周瑾殘疾賠償金、後續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類損失共計582382元,因其之前先行支付10萬元,抵扣後還需支付4822382元。

同時,根據周瑾的實際年齡、目前身體狀況、健康狀況等綜合因素暫定護理時限、後續醫療費時限為5年,如5年後周瑾依然需要繼續護理治療等,則其可另行主張該筆費用。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四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案件來源: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案件判決分析 ◆

因醫療關係,患者與醫院產生糾紛的情況並不罕見。那麼,一旦出現醫療損害的後果,就一定可以認定由醫院擔責嗎?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看,據我國《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2.患者的損害;

3.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4.醫務人員的過錯。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病人因出現左側腰部脹痛,呈持續性隱痛等情況到人民醫院入院治療,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關係,醫院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診療行為。

其次,患者目前處於植物生存狀態的損害後果。

再次,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人民醫院存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過錯,不排除周瑾目前植物生存狀態後果與醫院方過錯存在直接因果關聯,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醫方存在過錯。

以上幾點滿足了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因此,最終法院認定人民醫院應對周瑾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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