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讲堂|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同心共筑中国梦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条例》明确了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

尊老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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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将家庭赡养责任具体化,强化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赡养人不得推诿、逃避赡养义务。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加强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其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处分老年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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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突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

《条例》第十四条强调,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04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及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结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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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明确了要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体现了“三个首次”,即:首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首次全省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的年龄段,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不满六十五岁半价;首次规定老年人可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06

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

针对老年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条例》加大了对“坑老”“骗老”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大防骗宣传教育力度;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强化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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