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講堂|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和諧同心共築中國夢

保障老年人權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政府、社會、家庭三方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內容更加全面豐富,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條例》明確了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強調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

尊老敬老

普法小讲堂|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同心共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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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將家庭贍養責任具體化,強化對家庭贍養的社會監督。

《條例》規定,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有兩個以上贍養人的,贍養人不得推諉、逃避贍養義務。第十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應當教育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根據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組織調解糾紛,聯繫志願服務,向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並指引和幫助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2

加強老年人財產權益保護,明確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剋扣老年人財物。其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或者擅自處分老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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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突出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愛。

《條例》第十四條強調,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04

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及社會保險待遇異地領取、結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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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明確了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三條體現了“三個首次”,即:首次明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首次全省統一規定老年人旅遊門票優惠減免的年齡段,六十五週歲以上免費,不滿六十五歲半價;首次規定老年人可免費享受體育部門組織的體質測試。

06

嚴厲打擊侵害老年人權益違法行為。

針對老年群體的電信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比較突出,《條例》加大了對“坑老”“騙老”行為的打擊力度,專門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消費者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大防騙宣傳教育力度;三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四是強化相關法律責任,明確對六類“坑老”“騙老”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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