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紅燈被車軋,反要賠償對方損失?

日前,蘇州崑山一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停車時,左腳伸出撐地。旁邊一女子騎車路過,前車輪軋過男子的左腳發生翻車,女子後送醫確診為肩胛骨骨折。男子當時沒有報警,而是離開現場。民警最終認定,騎車男子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因涉嫌肇事逃逸,將面臨行政拘留。

等紅燈被軋後離開,卻成了肇事逃逸

11月9日,崑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一名女子報警,稱其騎車經過綠地大道與塞納大道路口時,被人撞了。民警火速趕到現場,發現報警人張某坐在現場哭泣。張某表示,自己受了傷,但問起事故發生經過,她也說不清楚。隨後民警調取了監控,發現事發時,一輛電動車越過等車線,停在路口等左拐紅燈,騎車男子停穩後伸出左腳。恰巧此時張某騎車從後方經過,前輪剛好軋到男子伸出的左腳上,導致車輛失去平衡後倒地,而伸腳男子僅僅看了一眼就離開了。

隨後民警立即根據特徵及其行駛軌跡調取沿途監控,很快就找到了肇事駕駛人趙某。面對找上門來的民警,趙某一口咬定自己沒有責任。“兩輛電動車都沒有發生擦碰,只是腳碰到了一下。”民警拿出路面監控後,趙某低下了頭。

後經醫院診斷,事故造成張某左側肩胛骨骨折。最終交警認定,趙某在事故中構成肇事逃逸,除了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還將面臨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等紅燈被車軋,反要賠償對方損失?

明明被軋,為何還要賠償他人損失?

雖然女子翻車骨折,但是軋了男子的腳。很多市民不明白,被人軋不是受害的一方嗎,為何成了責任方,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為此,現代快報記者諮詢了事故處理方蘇州交警支隊崑山大隊。相關交警告訴記者,此案中,騎車男子趙某越過白線停車,存在過錯,而女子是正常綠燈行駛。據此,騎車男子負主要責任。

按照警方認定,女子張某也有一定過錯,但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而是認定趙某承擔全部責任。這是因為,趙某在事故發生後,並沒有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報告交警,而是離開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有關規定,被認定為逃逸。而根據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章第六十一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交警認定騎車男子要賠償對方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處理好再離開

此案中,還有一個看點。事故中交警認定騎車男子趙某,存在主要過錯,女子也有一定過錯,為何女子不用負任何責任呢?法律界人士分析,這主要依據的是新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章第六十一條。其實,假設男子當時沒有離開現場,而是積極處理,就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而如果沒有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按照“罪責相當的原則,男子可能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骨折女子因為有過錯,依法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因此,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司機、騎車人和路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所涉及的相關人員,應積極處理,先行協商好,協商不成及時報警。否則,未經處理而擅自離開,一旦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將承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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