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過《熊出沒》這部動畫片嗎?即便沒看過,你也一定聽說過那個叫“光頭強”的伐木工。他的工作任務就是拿著電鋸去伐木,為此和保護森林的兩頭大熊鬥智鬥勇,糾纏不休。
森林是地球的“肺”,是寶貴的資源和財富。保護森林,合法開採是我們應該遵循的規則。如果未經許可,私自濫伐林木,達到一定標準,是要構成犯罪的。今天為您講述發生在我縣的一起觸犯濫伐林木罪的案例。
案情摘要
陳某,廣德縣人,2017年上半年,其找到同村的楊某等4人,提出由其牽頭組織僱人將自己以及楊某等4人的山場林木砍伐,擬栽植茶葉。楊某等4人同意後,2017年11月,陳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王某等工人將自己以及楊某等人山場的松樹、闊葉樹砍伐,砍伐的林木部分被陳某賣給收購人鄧某,部分被村民撿走。
2017年12月26日,廣德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發現,該處山場大面積薪炭林被毀,遂展開調查。2018年4月18年,陳某到該局自首。
經鑑定,陳某共計採伐山場面積為29.1畝,採伐林木蓄積20.09立方米(其中闊葉樹19.29立方米、松樹0.8立方米),闊葉幼樹4656株,被採伐林木經濟價值為9898.4元。
陳某涉嫌濫伐林木罪,2018年10月17日,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廣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7日上午,該案在廣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判。
廣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其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刑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該案將定期宣判。
那麼,有人提出疑問
該案的楊某等四人及收購林木的鄧某
不都參與案件了麼
難道就不追究了嗎?
楊某等4人因被伐林木蓄積面積尚達不到立案標準
等原因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收購人鄧某雖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收購該案的5戶山場林木
但被伐的林木部分被附近村民撿走
無法確定鄧某收購的林木具體數量
故不予追究其相關責任
法
條鏈接: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盜伐、濫伐林木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為起點。
檢察官:梅婷
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採伐林木的都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我們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有專門的管理制度,有不少農村群眾尤其是山區群眾認為砍伐樹木是自然行為,或者砍伐自己種植在荒坡林地的樹木是理所當然的,這是錯誤的認識。
檢察官:吳顯松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山場林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陳某等人只有承包經營權,陳某等人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經營管理山場,種植經濟作物,提高經濟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但是發展經濟不能違法犯罪,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我國對山場林木實行行政機關(當地林業站)辦理採伐許可,方可進行採伐。不學“光頭強”,伐木需謹慎!
END
審核 | 陳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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