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講法|出遊遇意外 牢記這幾點

法國當地時間12月1日至2日凌晨,“黃背心”抗議運動捲土重來,這是繼11月17日和11月24日兩次抗議運動之後,法國發生的第三起暴力抗議活動。據報道,超過十三萬六千名法國民眾參與到此次抗議活動中,法國多地出現嚴重的打砸搶燒事件,大量店鋪、汽車受損,法國國家象徵瑪麗安雕像亦在此次事件中受損。

“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將目光投向了境外,想感受異國他鄉帶來的全新體驗。然而全新體驗也代表著旅遊者對目的地國家政治、經濟等社會基本情況的陌生和在目的地國家出現社會異常事件時的不知所措。

如果真的不幸遇到社會異常事件

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嗎?

如果受到人身、財產傷害

責任由誰承擔呢?

出行有危險,能否取消計劃?

境外遊本是為了開闊眼界,提高生活質量,相信“開開心心出遊去,平平安安回家來”是每一位旅遊者的願望。遇到目的地國家發生自然災害、罷工暴亂,未出行的提心吊膽,在旅途的心驚膽戰亦屬人之常情。

因為擔心出行安全而想要取消計劃或提前終止行程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旅遊者需要擔責嗎?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官講法:

具體到個案,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看該因素是否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條件。不可抗力達到足以影響合同履行的程度,致使不能實現出遊目的的,未出行的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樣,對於已經出行的旅遊者,滿足上述條件,亦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旅遊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旅遊者可以立即終止行程,並要求旅行社協助其返回出發點或指定的合理地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法官講法:

可見,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旅遊經營者,以減輕可能給旅遊經營者造成的損失。就具體的責任承擔問題,要綜合考慮旅遊者通知旅遊經營者的時間、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失(如旅遊經營者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等因素綜合判斷。

人身財產受損,責任由誰承擔?

若不幸在出境遊過程中因遭遇各種意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又該如何維權呢?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旅遊行程,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講法:

如果旅遊者因第三人直接的侵權行為(如毆打、搶劫、偷竊等)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應該由該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沒有盡到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如事前預防、事中監控和事後救助),其亦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享受安全境外遊,幾點建議記心頭

關注官方信息,規劃好目的地及行程。準備境外遊的旅遊者應時刻關注中國領事服務網及中國駐外使館發佈的安全警示,規劃好旅遊目的地和行程。

慎選旅行社,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旅遊者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該旅行社是否具有經營境外遊的資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旅遊者在支付費用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並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其中關於合同解除、損失分擔、責任免除的條款。

沉著冷靜處理,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境外遊發生意外,要冷靜處理。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通過拍照、錄像等形式保留基礎證據,造成身體損傷的及時就醫,並保留病歷、醫療費票據等相關單據,以便進一步索賠。

積極尋求保護,及時報警、聯繫使領館。

旅遊者應牢記當地報警電話、外交部全球領事保護與服務應急中心與中國駐當地大使館聯繫方式,遇突發事件積極、及時尋求幫助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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