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隨意進出已被查封的房屋,並把傢俱進行變賣時,如何制止?

被告隨意進出已被查封的房屋,並把傢俱進行變賣時,如何制止?

訴訟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根據訴訟程序的需要,而採取的一種控制與案件有關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行為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強制性。任何擅自處分被查封物品的行為都屬於妨害民事訴訟,該行為不但不會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還會因此受到相應的處罰。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訴訟參與人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見,當事人隨意處分已被查封、扣押財產的行為在程序法上已被明令禁止。因此,在發現對方當事人有違法處分上述財產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法院告知該情況,由法院制止此種處分行為。同時,法院可以根據妨害訴訟行為的性質與程度,對違法處分行為的實施者予以處罰,情形足夠嚴重時,還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隨意進出已被查封的房屋,並把傢俱進行變賣時,如何制止?

其次,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所以,當擅自處分人與接受財產一方存在惡意串通情形時,這種處分行為無效,法院有權追回被處分的查封財產。最後,即便是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我國民事法律規定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無效。司法中如何認定是否違法,應情況而不同:當被查封財產為不可替代的案件爭議標的時,法院對財產的查封體現了司法權力對該財產原物的控制權。當事人擅自轉讓該特定財產的行為與法律立法初衷相違背,因此屬於違反法律行為。此時擅自處分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法院有權追回該特定物。而當被查封財產僅以其價值保證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時,法院查封財產的目的在於控制該財產的交換價值。

因此對財產的處分行為並不必然無效,處分財產取得對價金的,申請保全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該對價來達到保障債務履行目的。由此,在發現被告有隨意進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並不斷搬出已查封的傢俱變賣時。申請保全一方當事人一方面應當及時將該情況告知法院,由法院依司法職權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流失。同時,申請保全一方當事人也應注意被處分財產的交易情況以及流向,以便在法院追討原物或價款時提供相應線索,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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