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通過起訴才能實現抵押物權嗎?

必須通過起訴才能實現抵押物權嗎?

北京通達建築設備公司與泰安中天公司於2009年10月8日簽訂財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北京通達建築設備公司將架子管、機件油託、木跳板等租賃物資出租給泰安中天公司使用,泰安中天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30萬元。同時合同約定,承租方中天公司以其名下的兩輛切諾基汽車設定抵押,若承租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可將汽車拍賣變現從而償還設備租賃款。租賃合同簽訂後通達建築設備公司依約將租賃物資支付給中天公司使用,中天公司也依約辦理了汽車的抵押登記。之後,中天公司一直拖欠租賃款,通達公司多次催款未果。此時,通達公司為實現30萬元租賃款這一債權,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來對中天公司抵押的兩輛切諾基汽車變價,並就變價價款優先受償。

本問題涉及如何實現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力最終實現自己權益的關鍵階段。擔保物權是指為了保障債務的實現而在物上設定的,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保證的權利。在本案中,泰安中天公司在自己名下汽車上設定的抵押物權就是一種典型的擔保物權,中天公司以汽車設定抵押,當中天公司無法償還租金時,通過拍賣、變賣汽車來保障30萬元租金的給付擔保物權的實現就是指擔保物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對擔保物權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於擔保物僅以其交換價值作為債權的擔保,因此法律規定在擔保合同中規定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物歸債權人所有”的流質條款無效,以防止脅迫、乘人之危等不公平情形的發生。在本案中也一樣,擔保物權人必須通過變價才能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不對擔保物切諾基汽車進行作價,便無法以其價值來償還30萬元租賃債務。債務人中天公司無法償還30萬元租賃款時,擔保物權人通達公司將作為抵押物的切諾基汽車以拍賣、變賣的方式變價,並就變價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就是擔保物權的實現。

必須通過起訴才能實現抵押物權嗎?

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擔保物權實現的形式並不統一:1995年《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又未與抵押人達成實現抵押權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9年《合同法》在承包合同部分中,規定承包人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並就此優先受償。由此可見,在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前,要實現擔保物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將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統歸為訴訟程序的做法,使擔保物權的實現複雜時間漫長且成本高昂。立足於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2007年物權法對抵押權的實現途徑進行創新,規定抵押權人未就抵押權實現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同時在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特別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規定擔保物權人可在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後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由此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已完全跳脫出訴訟程序,變得更為簡單。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生效後,在本案中北京通達租賃公司無須提起訴訟,只需向擔保物切諾基汽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審查通過裁定拍賣或變賣作為抵押物的汽車。在法院作出裁定後,通達公司即可根據裁定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在法院認為通達公司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時,才會裁定駁回申請。此時,通達公司就抵押物實現問題,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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