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展播」-没有保险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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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工作保险待遇是每个劳动工作者都应享有的福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而产生的。每一个劳动工作者都应当清楚的认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只有这样在遭遇工伤事故之时,才能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人员的侵害。本案梅某某就是对于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虽然安徽某公司没有依法对梅某某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依法对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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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情简介

2014年9月份,梅某某到安徽某公司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年薪50000元,即4166.66元/月,并包吃包住。2016年12月16日,梅某某在该公司承包的某市现代广场亮化工程工作时不慎摔伤,先后在嵊州市中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9天,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尚有医疗费7479.9元安徽某公司未支付,其他的医疗费用均是安徽某公司垫付。阜阳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梅某某需绝对卧床休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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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梅某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7月26日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梅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PI1ON骨折,右跟骨骨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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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徽某公司从梅某某入职到解除劳动关系,从未给梅某某购买社会保险,梅某某多次到安徽某公司处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该公司均不愿意支付赔偿款。2018年8月9日,梅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其情况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后到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对其提供法律援助。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梅某某为农民工,家庭贫困,因工负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受案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曹华律师承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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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案件办理

接曹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受援人陈述。并让受援人提供一些尚未收集的证据之后,承办律师对整个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承办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赔偿纠纷案件。梅某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安徽某公司应承担此次工伤事故全部责任。虽然安徽某公司没有依法对梅某某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但应当依法对上述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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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律师: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 曹华

C、争议焦点

首先是安徽某公司应否承担梅某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问题。承办律师认为阜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也明确记载:“梅某某出院后需要绝对卧床休息三个月”,可知梅某某在几次住院期间以及绝对卧床休息期间需要护理,依法安徽某公司应当向梅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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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保险公司赔偿给梅某某30000元保险金的性质是否可以视为安徽某公司赔偿给梅某某医疗费问题。承办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给梅某某30000元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赔偿给梅某某的保险赔偿金,并不是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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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梅某某能否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承办律师认为虽然停工留薪期未鉴定,但是可以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予以确定,并按年薪5万元的标准计算梅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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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律师: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 曹华

D、案件审理

在系统分析、梳理了相应法律关系后,承办律师经和受援人协商后代拟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并提交阜阳市颍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在阜阳市颍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承办律师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据符合规定,并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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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申请人安徽某公司辩称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才能确认、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事项、保险公司赔偿给梅某某30000元保险金,应当扣减免除安徽某公司30000元的赔偿责任”等辩解,承办律师逐一依法予以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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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无不妥,对于符合规定的请求均应依法予以支持,安徽某公司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2018年10月16日,阜阳市颍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安徽某公司支付梅某某各项赔偿金175745.38元。去除安徽某公司先前支付的20811.79元后,还需支付154933.59元。梅某某对于裁决结果很是满意,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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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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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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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编 辑:程贯宇

策 划:杨守清

审 核: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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