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信懲戒還有立法禁止,“醫鬧”還能橫行多久?

北大一院醫生被打 知情人:赫醫生剛下手術檯面部被打骨折。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近來,國家對於懲治醫鬧行為打出了一系列的“組合拳”。就在國家發改委、衛生健康委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之後不久,本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隨著懲治“醫鬧”、維護醫院正常秩序和醫生人身安全的法律體系逐步完善,意味著以後各種醫鬧行為不僅將面臨信用方面的懲戒,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眾所周知,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但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就醫人員及其家屬採取各種方式宣洩對醫務人員的不滿,以至“醫鬧”事件頻頻發生。

2014年《人民日報》曾報道,中國醫院協會調查顯示,我國平均每所醫院每年發生的暴力傷醫事件達27次,諸如圍堵醫院大門、設靈堂,甚至辱罵、毆打醫護人員。

這些“醫鬧”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醫院的秩序,還影響了其他患者的正常就醫,也對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許多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提心吊膽,難以集中精力為患者提供正常的救死扶傷服務,這又進一步加劇了醫患矛盾。

更讓人警惕的是,“醫鬧”在某些地方已經形成了一種“產業”,有人利用既已形成的醫患矛盾,刻意從中鼓動製造醫患糾紛,趁機謀取私利。

客觀地說,在現有的醫療技術限制下,指望醫生能夠包治百病、一治就好是不現實的。醫生也是人,醫療行為的實施本身就是一種冒險,只要不是主觀故意,對客觀出現的醫療事故就應採取正確對待的方式。

公安部等多單位對“醫生被打”事件發聲:暴力傷醫 零容忍。 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不過在現實中,由於目前我國對無過錯醫療損害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患者為了得到賠償,一些人就只能片面強調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從而激化醫患矛盾。

“醫鬧”事件頻頻發生,固然是醫患矛盾的一種升級表現,但也與部分患者法制觀念淡漠、懲戒力度過小有很大的關係。一些醫鬧者認為,只要出現醫療失敗事故,一律可以歸咎於醫院的不負責任,醫生的主觀懈怠或者故意延誤,這樣“真理”似乎永遠在自己手裡。

而通過非理性地吵鬧和對醫務人員的謾罵攻擊,一方面可以發洩自己的不滿,另一方面還可以擴大社會影響,迫使醫院做出讓步,進而獲得更高的賠償。與此同時,醫院往往出於維護聲譽的目的,不得不採取息事寧人的做法,滿足“醫鬧”們的無理要求。這又進一步刺激了一些人通過“醫鬧”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使醫患關係陷入一種“死循環”之中。

為了解決懲治醫鬧無法可依的問題,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正式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管束之中。在此次草案二審稿中,進一步界定了“醫鬧”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事實證明,只有不斷完善調節醫患關係的法律體系,將懲治“醫鬧”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才能對“醫鬧”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這對於解決醫患矛盾、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接下來,隨著立法全覆蓋跟失信懲戒並舉,“醫鬧”也該徹底“涼涼”了。

□李長安(學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