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文身”——佛教術語佛學辭典簡釋

FROM:《佛學大詞典》

【名】: 梵語na^man。音譯那摩。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通常指名稱而言,然在佛學上之解釋,則為隨音聲呼召物體,使人聞其名而心中浮現物體之相,能令人生起覺慧之義。據《俱舍論》卷五載:名,作想之義;如說色、聲、香、味等想。此係將“名”與主觀印象聯繫起來而論,故又稱名想;又因“名”與事物之相狀一致,故亦稱名相;若就“名”含有確定之內容而言,則稱為名義。另據《俱舍論光記》卷五舉出,“名”有隨、歸、赴、召等諸義,意即“名”能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事物。同書並舉出,“名”能詮顯“義”,而使人生覺慧。

關於名之種類,據《俱舍論光記》卷五舉出名、名身、多名身三種。例如,色字或香字等單一字,稱為名;色香二字合併之復字,稱為名身;而三字以上之色香味,或色香味觸等,則稱為多名身。此係就“一字生”而論。若為“二字生”時,則二字稱名,四字稱名身,六字以上稱多名身;若為“多字生”時,則准此類推。

另就“名”、“句”、“文”三者之關係而論:文(梵vyan~jana ,音譯便膳那),即指字,如:阿、伊等字。“文”,為名、句之所依,其自體無義。“名”,即由文之連續使用始構成事物之名稱,依此方能表示出事物個別之意義。“句”(梵pada ,音譯缽陀),即連結名成為一個完整意義之章句。如:“花是紅色的”一句。此三者皆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文”、“句”之種類與名相同,若為兩兩並列者,稱為文身、句身;三個以上並列者,稱為多文身、多句身。

有部主張名、句、文之自體離聲,故為實有;然經部、唯識派則主張為假有。此外,大乘般若學把“名”與“實”對立起來。《肇論》、《不真空論》則認為,名相概念系客體而非本體,以其既不能反映客觀之真實性,亦不能用以表達與把握客觀之真實性,故以此否定客觀事物之實在性。[《大毗婆沙論》卷十四、《成唯識論》卷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義章》卷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參閱“文”1420、“句”1625)

FROM:《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名句文身】:印度佛典中之文法用語。名(na^man)是事物名,指單字;句(pada),指文句。如“諸行無常”等成句;文(vyan~jana)指音節(syllable)、字母。又“身”為集合之意,表複數。故由二個以上的文,或名,或句組成的形式,稱為多文身、多名身、多句身。

關於名、句、文,部派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認為它是自體實在者;經量部及受經量部影響的唯識派,則以它為假有,認為它不過是聲音上的差別而已。屬佛教論理學派的法稱(七世紀),原則上亦承襲經量部的立場。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雲(大正30·587c):“又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相,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又此名句文身,當知依五明處分別建立。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世間工巧事業處明。”

又,前文所舉的說明系佛教所獨有,與印度一般的說法極不相同。在印度一般的文法學及《Pratis/a^khya》等記載,na^man為名詞之意,pada為單字之意,vyan~jana為子音之意,且多以aks!ara或varn!a表音節之意。

◎附一:〈名〉(摘譯自《望月大辭典》)

名(梵na^ma,藏min%),心不相應行之一。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指依語音呼召物而令人生起覺慧者。《俱舍論》卷五雲(大正29·29a):“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俱舍論光記》卷五釋雲(大正41·108a):“梵雲那摩,唐言名。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附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能非義合。聲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毗達磨》第二雲,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說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合。梵雲僧若,唐言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是想所作名為作想。言名是想,從因為稱。又解,謂緣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

上文旨在說明聲不能詮義,名能詮義而令人生覺慧;又說名被稱為作想,是因想先對境取像,依該像而有物名,亦即名是由想所造作,因而即說名是作想;或又因名而生想,名即是能作想者,故說名是作想。

名有名、名身、多名身等三種之別。《俱舍論光記》卷五雲(大正41·110a):“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名身如理應說。”意即稱單字為名,復字為名身,三字以上為多名身。若就一字生而言,稱“色”或“香”一字為名,“色香”二字為名身,“色香味”三字或“色香味觸”四字為多名身。說一切有部認為聲不能詮義,名則能詮義,故聲外別有名之自體。經部及唯識家認為名只是聲上的屈曲差別,故離聲別無自體,因而認為名是分位假立法。

◎附二:〈文〉(摘譯自《望月大辭典》)

文(梵vyan~jana,藏yi-ge),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文,音譯便膳那,即字母。指能作為名與句之所依者。《俱舍論》卷五雲(大正29·29a):“文者謂字,如說■(a)、阿(a)、壹(i)、伊(i^)等字,豈不此字亦書分名,非為顯書分製造諸字,但為顯諸字製造書分。云何當令雖不聞說而亦得解,故造書分,是故諸字非書分名。”《俱舍論光記》卷五釋之雲(大正41·108c):“梵雲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風俗呼扇、鹽、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酢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為味,譯者謬也。梵雲惡剎羅,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彰名、句,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稱也,即■、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同此方墨書字也。又字無詮表,有詮表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顯彼二,體無詮表。”

此謂文為能彰顯義,為所依。直接能彰名句,遠亦顯義。蓋以■(a)、阿(a^)、壹(i)、伊(i^)等字為文,其體無詮表意義,唯名、句二者之所依;書於紙上之文字則有詮表。然彼書分文字,原系古賢為令遠處他人未能親聞我言亦得解而製造,亦即為顯今不相應法所攝本有之■、阿等字而造,非為顯書分文字而制此等諸字。譬如為顯真容而製假像,非為顯假像而制真像。今■、阿等字不同於彼書分色蘊所攝之字,因此,書分文字雖有詮表之義,然今之字無詮表,但為所依,成彼名與句。

文有文、文身、多文身等三種之別。《俱舍論光記》卷五雲(大正41·110b):“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即以一字名為文,二字名為文身,三字或四字名為多文身。

說一切有部謂文別有自體,經部及唯識家則謂文為名與句之所依,故謂其離聲別無自體,以其為分位假立之法。

◎附三:〈名詮自性〉(摘譯自《望月大辭典》)

俱舍和唯識兩家,立名身、句身及文身作為心不相應行法中的法。名(na^man)是事物的名稱,相當於單字;句(pada)是由單字組成的文章;文(vyan~jana)是構成單字的音韻;身則意味著總體、一般。例如,日文當中的マ和ツ是“文”,由マ、ツ構成マツ(松)這個“名”,再由名組成“松け青い”等的“句”子。此中名乃顯示事物的自性,句是表顯事的差別,《成唯識論》卷二說:“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即對於一切事物的名稱(單字),加上修飾語、述語等的限定(差別)而形成句,《俱舍論》卷五對此有說明,說名是作想(構成名稱)的意思,如說色聲香味等的想(名稱),句謂章(文章),如說諸行無常等的章,二者能辯了與業用(動詞)、德(形容詞)、時(動詞的時限)相應的差別。

說一切有部認為名、句、文身是實有法,而唯識家只說是語聲(言語)上的音韻屈曲,依語聲分位之差別所立的假法。

此外,雖說是名詮自性,但在佛教,認為言語只是表現對象的影像,並非是形成對象的自體。《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以為:諸法的自相(本質)唯現量(直覺)所證,是言說不及、超越言語的表現;然而,如說“火”這是在排除不是“火”的東西,而指“火”的共相。總之,名是詮釋事物共相的體性(自性)。

◎附四:呂澄〈名身句身文身〉(摘錄自《聲明略》)

名身(梵雲那摩迦耶,namaka^yah!)、句身(梵雲缽陀迦耶,pedaka^yah!)、文身(梵雲便繕那迦耶,vyan~janaka^yah!),三者視聲音屈曲所詮差別而分。聲韻字母、獨體為文,亦名為字;如說■、阿、壹、伊等是。綴文而詮表一事、一物是為名,或謂之想;如說天人、耳目等是。綴名而解釋一動作、一義理、是為句,或稱為章;如說“諸惡莫作”、“一切有情當死”等是。身是聚集之義,自二名二句二文以上皆得稱身;意顯其總說一切,非止目一名一句等已也。文身為名句所依,故常置於最後說之。辨文身之音韻拼法者有《悉曇章》,《西域記》謂是童蒙所習,在《五明論》以外;《南海寄歸傳》則視為聲明五論之一。我國自密宗流傳而後,悉曇成為專學,古今著述頗有能詳盡者,名句之辨,遠不能及。今解名句,於句身惟言結構之法則,名身則更詳六義:其一、名之構成,即舊傳字界(梵雲馱都,dha^tu)字緣(梵雲缽囉陀耶,pratyaya)之說。其二、名之陰陽(梵雲稜伽,lin~ga,意雲相),即舊傳男聲不男聲之說。其三、名之數量(梵雲■遮那,vacana,直譯為言),即舊傳一言多言之說。其四、名之位次(梵雲薩他那,stha^na),即舊傳七例句(梵雲娑缽多毗頗紇吒耶,sapta-viphaktayah!,意雲七分別)八囀聲之說。其五、名之複合,即舊傳六合釋(梵雲殺三摩娑,s!asamasah!)之說。其六、名之時分(梵雲迦羅,ka^la),即舊傳泛說為他為自之說,二九韻之說,又十羅聲之說。名身概括一切詞類,含義甚廣,聲明所談在在涉此,故《大論》八十一及《顯揚》十二即以聲明六相為名身六依處也。

[參考資料]《大毗婆沙論》卷十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義章》卷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卷七十二、卷八十一;《顯揚聖教論》卷六。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編

【名】:(術語)梵語娜麼Nāmān(N.sg.n.Nāma),能隨音聲赴物體,因而詮體,使人起想者。以聞其名,則其物體之相必浮於心故也。《唯識論》二曰:“名珠詮自性,句詮差別。”《法華玄義》一曰:“名名於法,法即是體,尋名識體。”《瑜祇經》曰:“那麼是名字也。”《俱舍論》五曰:“名謂作想。”同光記五曰:“梵雲那麼,唐言名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中略)緣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大乘義章》二曰:“表詮諸法,說之為名。”

FROM:《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撰)

  【名】:名即假名也。謂一切聖凡,情與無情,若根若塵,各有自相,逐體稱呼,是為名也。(根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塵者,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名】:p0585。《瑜伽》五十六卷六頁雲:“問:何緣四無色蘊總說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

  二解:《瑜伽》七十二卷五頁雲:何等為名?謂即於相所有增語。

  三解:《瑜伽》七十七卷七頁雲:云何為名?謂於一切染淨法中所立自性,想假施設。

  四解:《瑜伽》八十一卷二頁雲:問:名、是何義?答:能令種種共所了知,故名為名。又能令意作種種相,故名為名。又由語言之所召呼,故名為名。攝受諸名究竟顯了不現見義,故名為句。隨顯名句,故名為文。

  五解:《顯揚》六卷一頁雲:名者:謂於諸相中依增語。

  六解:《大毗婆沙論》十四卷十五頁雲:問:名體是何?答: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文、句、亦爾。問:何故名名?答:名者、名為隨,名為名,名為合。隨者:如其所作,即往相應。名者:為此義立,如求便應。合者:隨造頌轉,令與義會。此中名具三義,故名為名。心心所法,有隨有名,而無合義;故不名名。餘不相應,色,無為法,有隨,有合,而無名義;故亦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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