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重病,另一方有義務給醫療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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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趙某與其父開了一家鄉村診所,護士彭某17歲與趙某開始同居,當時趙某的父母把彭某當成了真正的兒媳婦來對待,沒過多久,彭某懷孕,但因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得不人工流產。原本兩家商定, 2012年,5月1日正式舉行婚禮,但是在2012年的3月2日,彭某被確診為肝癌,趙家人知道此事後,要求彭某離開這個家,但是彭某想活下去,盡一切努力治療,貧窮的彭某,選擇了最省錢的治療方法法,即使這樣,每個月至少也要1萬元,全家開始,四處借錢,也找到了趙某。彭某的父母要求趙某共同承擔費用,但幾次協商沒有達成協議,那麼趙某是否有義務承擔醫藥費呢?

同居期間,一方重病,另一方有義務給醫療費嗎?

以案釋法:

趙某是否有義務承擔同居女友的醫藥費,我國對非法非婚同居沒有專門的規定,但將其作為非法同居的一種情形,一併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給予確定,其中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同居期間,一方重病,另一方有義務給醫療費嗎?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生產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因此在本案中,陳某可以向趙某要求支付一定的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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