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蘭環罰字〔2018〕25號

榆中定遠祥瑞達塑料製品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20100MA74JQPQXW

法定代表人:張灑灑

詳細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定遠鎮安家營村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18年5月17日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未取得相關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並投產。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及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我局於2018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8年7月2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蘭環罰告字〔2018〕25號)、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罰款壹萬壹仟肆佰元整(11400元)。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限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賬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開 戶 行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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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70269698818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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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高新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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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蘭州金穗支行營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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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399

中信銀行蘭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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