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從公戶借款,不還錢,就繳稅

綠洲財務 鄒夢雨

老闆從公戶借款,不還錢,就繳稅

甲公司是烏魯木齊一家商貿公司,該公司發生了許多資金拆借業務。下面,我們來看看,不同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又有那些相應的法律法規。

一、非關聯企業有償借款

甲公司由於生意興隆,老闆人緣廣泛,在去年給朋友的乙公司借款100萬元,並且從工商的角度,乙公司和甲公司沒有關聯。

根據稅務政策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對於企業間借款所產生的收入,稅務局要求嚴格。針對該筆貸款服務,甲公司應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也不得對其進行抵扣。

老闆從公戶借款,不還錢,就繳稅

二、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甲公司股東兼法人楊某,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楊某認為公司的就是自己的,可以隨意從公司賬戶提款。於是從公司取款300萬元,當做股東借款,計入其他應收賬款,該筆款項至今未歸還,且該筆款項也未用於企業經營。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不還錢嗎?該筆借款如何做賬?有什麼依據?

根據稅務政策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股東楊某堅持不還錢,則對於其向公司借走的300萬元可視同分紅,需補繳個人所得稅。分紅的個稅基本稅率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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