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提交離職報告後,還能撤回嗎?

「以案释法」提交离职报告后,还能撤回吗?

「以案释法」提交离职报告后,还能撤回吗?
「以案释法」提交离职报告后,还能撤回吗?「以案释法」提交离职报告后,还能撤回吗?
「以案释法」提交离职报告后,还能撤回吗?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孟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3月12日,孟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交了離職報告。之後孟某後悔,返回公司強行取回了離職報告,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孟某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已同意,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不同意與孟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未果,孟某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勞動者以法定形式行使預告解除權後,可否單方撤回或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調解,孟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規定賦予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且這種勞動合同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權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並且將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達對方當事人,便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不可以撤銷,只有解除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送達之時才可以撤回;已送達用人單位的撤回,必須獲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仲裁委認為,孟某向公司遞交離職報告,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公司。雖然隨後孟某強行將離職報告取回,但公司不同意孟某撤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雙方勞動關係已因孟某單方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孟某不能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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