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在手裡押著,還怕借出去的錢飛了?看看上杭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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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常遇之事,

民間因借款產生糾紛的例子也不少,

為了借出去的錢有個保障,

有的出借人會要求借款人

提供人保或物保等,

比如房產抵押借款也是常見的方式,

可是這裡面的一些細節,

若沒弄個明白,

可能就會吃大虧哦!

一起來看看上杭這個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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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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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劉某向林某借款三十多萬,當時雙方商量好按月付息後,劉某將自己的房產證交到了林某手中作為抵押(既沒簽房產抵押合同,也沒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十年來雙方一直沒有爭議。可是不久前,林某發現,劉某抵押在他手中的那套房產竟然被劉某悄悄變賣了,他擔心自己的本金還款無望,趕忙聯繫劉某商量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事宜,但說定的還款日期到了,劉某還是沒有履行,著急萬分的林某找到了上杭縣臨城司法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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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員瞭解事情大致經過後,立即著手處理。工作人員聯繫了劉某,從劉某的角度再次瞭解借款及糾紛的原因,從多角度分析事因,避免先入為主,保持中立站位,同時與劉某約定時間到臨城司法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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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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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下午,雙方當事人如約來到臨城司法所進行調解。整個調解過程主要是圍繞借款事實、還款金額及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工作人員從法理情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劉某表示會還款,但是最近資金週轉緊張,希望林某放寬還款期限,而林某也在整個協商過程中感受到了劉某的誠意,並念及是舊友,故同意放寬期限,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對借款金額採取兩步走,先還款20萬,剩餘金額從2018年12月起每月還款5000,直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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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在本案中,林某自認為手持對方的房產證就保障滿滿,熟不知,房產證在手並不等於房產在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房產證在手上押著不等於房產抵押,因此,在房產抵押時,一定要簽訂一份《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標準、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同時,最為主要的環節是在合同簽訂後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做才能依法保障雙方權益。

此外,這樣做還有幾個好處:一是可以瞭解此房產有沒有抵押給別人;二是做了抵押登記後,該房產就不能買賣;三是如果發生糾紛,該房產又被抵押給多人,拍賣後有抵押登記的可以先受償(如果都有登記,則按借款時間先後順序受償)。這樣,才能使自身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借款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用房屋產權證進行抵押借款的情況

也不在少數,

再次提醒廣大市民,

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切勿貪圖高利息而損失本金,

切勿輕信他人而隨意借出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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