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太平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公佈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黃山市太平湖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黃山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公佈,於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黃山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之後,黃山區第一部由市人大常委會頒佈的地方性法規,對太平湖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黃山區於2016年8月成立立法工作領導組,啟動《條例》立法工作,2017年4月完成《條例》初稿,後經區政府常務會通過、區人大常委會議審核後,於同年12月正式報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4月組織開展《條例》專題立法調研,對太平湖進行了實地考察。6月21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初審,8月17日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8月21日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最終按照法定程序,報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後正式頒佈。

條例共三十條,分別就太平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體制、保護對象和管理責任、規劃建設、漁業和船舶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條例》明確太平湖管委會作為風景名勝區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了太平湖管委會與鄉鎮和部門之間的關係。規定經依法批准,太平湖管委會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條例》還明確了《太平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統領作用。對風景名勝區內和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類建設明確了規劃審批程序,進一步規範了景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建設管理。同時,《條例》還授權太平湖管委會就垂釣和非經營性船舶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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