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的遺產應該如何劃分?有何依據?

趙傑


僧人遺產該如何繼承,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僧人,按佛法說是六根清淨,死後應該是身無長物,但現實中很多僧人都在通過信眾奉獻以及誦經超度、開光等各種法事獲取收入,甚至一些方丈、住持級別的僧人死後遺留的財產價值不菲!

那麼,僧人的遺產應該如何劃分呢?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目前能查到的提及這一問題的唯一文件是1994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覆函》。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
  你司《關於對僧人遺產的處理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並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尚不能否定。僧人個人遺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是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公佈施行後遇到的新問題,亦是立法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你們向立法機關反映,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該文件認為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屬於《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實行後遇到的新問題,建議向立法機關反映通過立法解決;但在未有新的特殊法律出臺前,僧人作為公民,其親屬有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繼承其遺產。

但截至目前,立法機關並未對僧人遺產繼承作出單獨規定,也就是說依據《繼承法》相關法律規定,應將僧人視同普通公民進行遺產判決,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

如上海玉佛寺法師偉願(本名盧偉願)遺產繼承一案,一審、二審法院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0008號】均依照《繼承法》審理,最終判決偉願法師遺產由其子女繼承。


此外,由於僧人隸屬寺廟,信眾捐獻與法事活動等財產取得行為都是隸屬於寺廟進行,雖然財產登記在僧人個人名下,但由於這種財產混同的緣由,很多寺廟往往會提出這些收入均屬於寺廟財產,所以,司法實踐中在僧人個人遺產範圍的認定過程中存在一些爭議。

如遼寧鞍山香巖寺方丈本願(本名楊本洲)遺產繼承一案,一審、二審法院以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遼立三民申字第484號】均將本願方丈名下的存款及車輛認定為了香巖寺的寺廟財產,不屬於本願的個人財產,最終判決駁回了其親屬的繼承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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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必給他回答,因為不是修煉人。只是穿了僧衣,住在廟裡的常人,為了少勞動,靠社會各方利益轉為自己的利益。恕我直言,把僧人趕走,把廟宇作為其它應用。因為已失去了僧人的本質,丟盡了修煉的意義。

釋迦牟尼佛開功開悟在經濟條件不好情況下,帶著弟子們修煉,他們什麼財產都沒有,只有一個化緣的缽,對這個化緣所用之碗還講了一次法,叫不要憐惜,只是為修煉而用。

釋迦牟尼佛,由常人修成了佛,因為把執著心都去了,並能把身體帶往天國,可是他沒有,卻把身體丟在世上。說明了――什麼我都不要了。一切都是空的。

修煉的過程就是去執著的心,那為財而爭從根本講。,沒有修練,那僧和廟沒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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