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七)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

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七)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1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名稱有何要求?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分類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2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示有何規定?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八條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註冊證書內容一致,並標明註冊號。標籤已經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持久、醒目易讀。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3

標籤能否標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標籤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監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4

對進口食品標籤有什麼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5

標籤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如何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進口食品銷售方及進口方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如果經營的進口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7

對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有什麼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8

標籤中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聲稱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藥品等。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09

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誌怎麼處罰?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佈)的規定,對銷售“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10

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有什麼新的規定?

2018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2018 年第 16 號)》中明確:

(一)食用植物油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註。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負責。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實屬性。

(三)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籤、說明書上顯著標示。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