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沒有區別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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