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加入外國國籍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西麗匯投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原野(WANGYUANYE)。

一審第三人:黃麗東。000

【基本案情】

王原野(WANGYUANYE)因與麗匯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向廣西高院提起訴訟。麗匯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王原野(WANGYUANYE)一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有效期自2009年12月至長期。期間,其一直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在國內經商,並簽訂各類合同。雖然王原野(WANGYUANYE)持有加拿大護照,但實際上並未在加拿大定居,其固定住所、生活、工作均在中國境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故不應認定其為外籍人。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的規定,本案訴爭標的為1.2億元,依法應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後廣西高院駁回其管轄權異議,麗匯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王原野(WANGYUANYE)答辯稱,王原野(WANGYUANYE)不具有中國國籍,其已經提交經中國駐加拿大使領館認證過的身份。儘管王原野(WANGYUANYE)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但這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一旦取得外國國籍的,王原野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本案當事人王原野(WANGYUANYE)是外國人,標的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由廣西高院管轄。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

廣西高院認為,王原野(WANGYUANYE)已提交其加拿大護照,足以認定王原野(WANGYUANYE)的加拿大國籍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在王原野(WANGYUANYE)取得加拿大國籍的同時,其已經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規定,該案訴訟標的為1.2億,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麗匯公司認為該案應移送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麗匯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最高法觀點】

本院認為,麗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原審查明、雙方無異議的事實,王原野(WANGYUANYE)已經具有加拿大國籍。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沒有及時註銷王原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屬行政管理問題,不影響對其為外國人身份的確定。因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的規定,認定本案屬其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並無不當。

綜上,一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上海勞動爭議網,法律顧問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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