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性质事业单位怎样改革?改革人员经济补偿标准是?

自从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不断有各种举措出台,一步比一步大胆,这些举动表明了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心,事业单位改革受到事业单位临时工、工人、农民的欢迎。但事业单位从业者的坚决抵制,不过这阻止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截止到2017年底,绝大部分医院已经开始实行合同制了,而高校也开始逐步取消事业编制。但是实际上继医院和高校后,还有一类事业单位,将成为第三个被取消事业编制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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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分成三类,一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一类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归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强化公益服务属性。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央确定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作为中央试点部门;江苏、安徽、广东、宁夏作为重点试点省,在省、市、县三级开展试点,其他省在市县两级试点。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公立医院和高校取消编制,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改革职工可得经济补偿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经济效益较好的,2017年前转企改制;经济效益一般的,2018年前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基本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妥善做好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也就是说,到2020年,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将彻底转变为企业,不再占有事业单位编制。

哪些事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呢?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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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为什么要改?

因为这样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多是宾馆、影剧院、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之类的,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却戴着“事业单位”的帽子,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由于上级机关对财务、人事、业务管理制度等的约束,使这类单位丧失主导决策权,导致人员积极性不高,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对公司来说,则变得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生存发展面临重重困难。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经济补偿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就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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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要求改企经营,自主择业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保留,行政类将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经营,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业单位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今后也不再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企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事业单位职工随企改制。如果成立新的企业,可安置到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如果职能交由社会服务和市场承担,原事业人员在按《劳动合同法》获取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收入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原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可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原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收回统筹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彻底撤销,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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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被解聘人员在该转制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在该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被解聘人员上年应得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标准计算。

(二)与转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劳动者在转制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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