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涉黑案件中的“軟暴力”?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2018年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社會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裡面專門有一節提到了“軟暴力”,規定“軟暴力”是指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的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行為。由於“軟暴力”這一詞彙具有模糊性,在實際辦案中存在一定認定難度,我與大家分享一些辦案中的心得體會。

“軟暴力”行為認定必須以暴力為基礎

現在的黑惡勢力犯罪與早期已經產生了很大的區別。在早期黑惡勢力犯罪中,最基本的犯罪形式是一些具有明顯暴力特徵的行為,比如殺人、傷害、搶劫、強姦等等。而在近年來黑惡勢力已經從幫派化向公司化、企業化等表面上合法的形式轉變,組織頭目也從“臺前”走向了“幕後”,行業從採砂、建築等行業,轉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放貸平臺等領域發展。

2015 年《紀要》中的相關規定,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過程中“軟暴力”行為的一種認識,就是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初期,往往會出現更多的暴力行為,以此來構建他們的非法權威,而在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暴力色彩會有所減弱,往往會更多地採用滋擾恫嚇、造勢擺場等“軟暴力”、甚至非暴力手段來達到不法目的。但是這時的“軟暴力”其實也是以暴力行為隨時可能會被實施作為基礎的。2018年《指導意見》延續了這一立場,即“軟暴力”需要以暴力手段隨時可以付諸實施為基礎,沒有暴力手段作為後盾的“軟暴力”是不能認定的。因此我們在辦案中要認定“軟暴力”時要注意將暴力作為基礎前提,否則可能會導致罪名不成立。

例如安徽的符青友案,一審判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二審改判認為不構成。就是因為中院認為符青友等人作為舊城區改造中的失地農民,儘管僅從觸犯的罪名、犯罪的次數以及非法獲利數額等方面來看,犯罪嫌疑人的團伙已經基本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但是這些行為的暴力色彩非常微弱,既沒有帶領組織成員實施打打殺殺的行為,也沒有通過暴力在當地對人民群眾形成事實上的心理威懾。他們的行為大多數是以“當地事由當地人做”“政府批覆”“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勞務”等為理由,與開發商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但並沒有以暴力為基礎。以自己是失地農民需要生活為由,採取過到工地堵門、不讓施工等手段強攬工程,但沒有直接對開發商、承建商、或其他勞務提供者以暴力相威脅。換句話說,他們的這一系列行為並沒有暴力作為背後的支撐,與真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的行為方式存在明顯區別。

“軟暴力”行為實戰認定中的基本思路

在刑事司法中認定黑惡勢力採用“軟暴力”手段構成犯罪,是以刑法對“軟暴力”構成特定犯罪做出相應規定為基本前提的。我國自《刑法修正案(八)》起,配套修改了與黑社會性質犯罪採取手段有關的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修改了相關構成要件,在立法上開啟了對黑惡勢力“軟暴力”予以刑事規制的進程。隨後的《2009年紀要》和《2015年紀要》中增加了相關規定,但是並沒有出現明確的“軟暴力”詞彙。直到2018年《指導意見》中對“軟暴力”做出明確規定。

我認為,黑社會“軟暴力”可以簡單分為兩類:一類可以作為具體犯罪予以獨立評價;另一類僅能作為違法,不構成犯罪,兩者應區別對待。目前各地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對“軟暴力”行為認定都較為原則性,主要都強調了非暴力手段對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干擾,而沒有更加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筆者認為目前辦理案件還是以2018《指導意見》的具體規定為主要認定標準。

具體到案件審查中的辦理思路,應該根據“軟暴力”相關規定,先判斷是否能夠構成具體犯罪,如果不能構成,則將其作為違法行為用作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要素。

以我院近期辦理的小貸公司涉黑案件為例,在該案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的“軟暴力”行為:

1.隨意認定違約

嚴格限制還款時間,一旦超出,被害人會被要求支付全部本金並加上兩倍於借款金額的“高條”上的費用。在幾家公司都有借款的被害人,只要在其中一家公司被認定為違約,即使被害人在其他幾家公司正常還款,也會被其他幾家公司一起認定違約,並上門索取高條金額。

2.騷擾被害人生活

到被害人經營的廠去騷擾工人,每天坐到被害人辦公室影響其辦公,開汽車堵住廠門;掰斷牙籤塞進被害人家大門鎖芯;在家門口和走道上噴油漆;在社區內高音喇叭喊,長期進入被害人家中不肯離開,要求被害人下跪,等等,干擾被害人日常生活。

3.以派出所調解為名限制人身自由

嫌疑人將被害人帶至小貸公司,在控制住被害人的前提下,帶著被害人在各小貸公司、酒店、派出所調解室不斷變換地點,採取“貼身式”拘禁、“保姆式”跟蹤,並利用去派出所調解的方式規避非法拘禁的認定,有的長達十幾天。嫌疑人限制被害人使用手機,不允許被害人用手機來做除打電話向親友借錢之外的事,限制報警,限制自由向外界聯繫。

4.用各種方式掌握被害人信息

在辦理借款手續時,要求被害人提供家人信息,並實地走訪被害人住處,給被害人造成“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心理威懾。利用公安輔警查詢被害人在外開房等房間、地點信息,隨時找到被害人進行逼債。

根據2018《指導意見》,“軟暴力”行為可以對應《刑法》中的四個罪名: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並各自給出了實用的認定標準。

(1)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因此在小貸公司案件中,我們認為,以噴漆、堵鎖眼等行為擾亂被害人日常生活,構成尋釁滋事罪。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小貸公司案件中,我們認為通過限制人身自由、上門滋擾、聚眾造勢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遠高於實際貸款數額的錢財,屬於敲詐勒索。

(3)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在小貸公司案件中,我們認為強迫被害人實際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同時符合時間規定,屬於非法拘禁。

“軟暴力”行為證據審查的幾個注意事項

1.區分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

涉黑案件中的“軟暴力”必須具備組織性。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五類,概括來說,就是由組織領導者直接策劃的,不直接策劃但認可或默許的,以及組織成員實施並符合組織紀律規範的。為了區分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同時需要注意每一次“軟暴力”行為的實施時間,如果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之前實施,當然無法認定為組織行為。

2. 重視除供述之外的證據

重視被害人的言詞證據收集,由於言詞證據主觀性較強,且可能由於時間推移、被害人自身心理狀況變化等發生改變,建議以同步錄音錄像形式予以固定,防止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考察“軟暴力”行為是否形成心理強制及心理強制的影響範圍。

重視證人證言。由於涉黑犯罪往往犯罪筆數多,證據總量大,部分犯罪行為時間較久遠,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容易忽視對證人的取證,但有些“軟暴力”行為需要被害人陳述之外的證據,例如使用高音喇叭在社區內喊、聚集眾人遊行等,需要取證所在社區內住戶的心理感受。建議當對“軟暴力”影響程度有疑問時,進一步補充偵查證人證言。

3. 按照單筆犯罪事實整理供述

涉黑案件涉案人數多,供述量大,每個人參與的具體犯罪數量不同,且存在隱瞞、反覆等問題。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時,建議按照公安給的起訴意見書上的每一筆犯罪事實單獨羅列證據。將每一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內容進行節選,按照每一筆犯罪事實分開,以此先來確認每一筆犯罪事實都有誰參與其中,這些供述可以互相印證。最後按照單個的犯罪事實,一筆一筆單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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