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部落」法律不能對“弒母少年”網開一面

「三國部落」法律不能對“弒母少年”網開一面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康殺死親生母親的事引起輿論廣泛關注。人們還在思考討論男孩為何犯下如此大罪時,事件有了新進展。吳某康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經被當地釋放,家人想將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一石激起千層浪,輿論關注討論更甚。更有新聞報道,其父要求讓吳某康繼續會學校學習,並且“希望政府管吃住”。雖然當地政府稱某些措施還在落實,還在制定方案,但網絡幾乎說一邊倒的質疑指責,足見民憤洶湧。

輿論質疑的焦點集中在:就算男孩系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不受刑事處罰,為何連基本懲罰都沒有就回歸家庭和學校?其他學生的家長倍感憂心,後續懲罰、教育措施不見跟上,吳某康反而被安排住在招待所,老師專門輔導功課,顯得更加“優待”。人們不禁要問,面對能說出“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樣冷血語言的孩子,難道法律就沒有作用了嗎?

這個極端的案例暴露出很多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在保護誰?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受害者,還是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乃至未成年罪犯?

研究表明,青少年處於身心急劇發展時期,對青少年應當施以必要的、正確的法律保護,是國際共識。但是,不少青少年卻依仗法律的寬厚胡作非為,近年來屢屢發生校園凌霸事件,便是如此。凌霸者依仗自己未成年身份,欺壓、搶劫同學,而懲罰措施往往是批評了事。顯而易見,這些“口頭教育”對已經嚐到暴力甜頭的未成年人而言,根本無濟於事,他們反而會認為,就算犯了天大的錯,都會因為自己的未成年身份而免於刑事處罰。而被傷害的孩子終日活在恐懼中。小錯不糾,在適當的土壤上,輕微的暴力行為極有可能發展成更加嚴重的暴力事件。吳某康平日也有偷竊的習慣,家中長輩溺愛,教育無果,最終釀成弒母慘劇。

保護未成年人的同時,抑制青少年犯罪,必須要從立法、懲罰、教育三個層面入手。首先,要完善立法。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通過,使用至今修改過兩次。但是,立法總是遠遠落後於現實的。在網絡時代,青少年身心發展呈現新的特點,法律也應當隨著社會變化而添加新的內容,對未成年人犯罪者和受害者應當嚴格分開,該懲處要嚴懲,該保護的要保護。

其次,完善未成年犯罪者的管教、懲處。這些年,我國的工讀學校、少管所等在媒體上“銷聲匿跡”,不是完全沒有這樣的機構,而是人們恥於談論。這種心態大可不必。就像陽光下必然有花朵,陽光下必然也有陰影,未成年人是花朵,但未成年人也會犯錯。正視孩子犯下的錯誤,用特殊的手段幫助孩子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才是真正地對民族、國家的未來負責。

再次,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平時的教育中,讓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從內心產生對法律的敬畏。在未成年人犯下錯誤後,不能一味的“保護”,而是要採取寬嚴適當的批評、懲罰手段,讓其有“界限”意識。從小錯中汲取教訓,才能防止不犯更大的錯。

但願更多的人引以為戒,但願吳某康及其家庭的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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