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企業沒有內退政策,員工本人可以申請嗎?

我愛小井


企業的內退政策,實際上是按照1993年的《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規定》,職工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內退之後,由企業給代交社會保險併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其實這種操作最重要的是有兩點,第一國有企業,第二領導同意。有些情況下,職工本人提出申請,領導不同意一樣不能內退,這不是強制性的規定。

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日趨嚴重,現在企業人手也越來越緊,除非確實不勝任工作或者為了給年輕人倒換崗位,否則是很少會出現內退的情況了。

私營企業,貫徹的是勞動交換的原則,更是不會落實相應的政策。一般的私營企業聯繫超過40歲就有面臨著失業下崗的風險,好在不少職工用經濟補償金束縛著單位,職工才沒有丟失崗位。

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企業肯定願意把職工的價值完全使用,即使留個看門的也可以,絕對不會讓職工在家裡待著,而且每月還發著最低工資的生活費,還免費給代交保險。

所以,這樣的情況在未來會基本不可能出現的。


暖心人社


你自願,有的企業還不一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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