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犯罪構成分析(三階層)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犯罪構成分析(三階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構成的符合性。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境外的敵對勢力還敵對分子持續地進行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的活動。與此同時,境內的一些組織和個人如果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也觸犯本罪。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裡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二,犯罪構成的違法性。

行為人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資助,必須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如果被資助的個人或組織根本不進行,也沒有意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那麼行為人不成立本罪。

三,犯罪構成的有責性。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既可以是境內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被資助的對象既可以在國內也可以在國外。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此外本罪的構成需要沒有免責事由,沒有期待可能性(比如遭人脅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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