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所欠下的欠款,到底由誰償還?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669字,閱讀全文約1分鐘28秒。

盛成成(男)和韋慧慧(女)原來為夫妻,但是二人於2011年8月因為感情破裂後而開始分居的生活,就在2013年9月25日倆人離婚了。李達是盛成成的表哥,在2013年9月20日,盛成成向表哥李達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有盛成成借李達20萬元,期限為3個月,年利率為10%。

夫妻一方,對外所欠下的欠款,到底由誰償還?

因為盛成成一直都沒有歸還借款,李達則認為韋小菲和盛成成雖然已經離婚了,但是仍然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盛成成、韋小菲共同歸還借款20萬元以及利息。

夫妻一方,對外所欠下的欠款,到底由誰償還?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借款不是以盛成成和韋小菲二人共同名義所借,盛成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這個借款是在與韋小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所借的,在夫妻擁有存款和財產的情況下,也不能合理解釋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況且,借款五日後盛成成便和韋小菲離婚了,由此推知這筆款項沒有用於家庭生活。

夫妻一方,對外所欠下的欠款,到底由誰償還?

因此,盛成成向李達所借的20元款項應當認定為盛成成的個人欠款,由其個人承擔清償責任。於是判決盛成成歸還李達借款20萬元及利息,駁回李達要求韋小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夫妻一方,對外所欠下的欠款,到底由誰償還?

結合司法解釋和《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債權人如證明借款是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則推定為雙方共同債務,但如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則應由借款人對外承擔責任,配偶無義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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