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來幫我們解決呢?

付毅平1


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來幫我們解決呢?

土地糾紛一般是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有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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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來幫助解決?

農民種地不可避免的出現糾紛,有時候找小組長、村幹部他們推脫,找鄉鎮領導他們說不管或管不了,找派出所他們說沒有出現械鬥他們不管,受屈的農民兄弟十分困惑,還沒有天理了呢,我就不信沒有管這事的!

我來告訴農民兄弟:國家目前關於農村出現土地糾紛的保障機制是“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

我來具體解釋一下,出現糾紛後農民兄弟應該怎麼做維權:

1.先由所在村委會調解。村委會原來都設有治保主任,現在叫調解員。因為他對糾紛發生地的風土人情、人與人之間關係、糾紛實際情況最瞭解,而且有義務對本村出現糾紛進行調解。


2.再由鄉鎮土地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目前每個鄉鎮都設有這麼一個調解部門,負責本鄉鎮出現的土地糾紛問題。這個調解調解委員會里有5-7名調解員,具體負責調解工作,他們當中有從事信訪調解、司法、農業、土地、農房、林業、多種經營等專業人才,具有多年的工作經驗,所以糾紛到這裡基本已經解決了一多半。


3.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部門申請合同仲裁。如果對鄉村的調解意見不滿意,就需要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部門申請合同仲裁。屬於仲裁辦受理範圍的,從立案起到結案大約2個月時間,特殊情形需要延長30天。仲裁審理要經過庭前調解、庭審調查、雙方舉證質證、辯論、庭內調解、裁決等過程。所以糾紛當事人要正確對待,準備好相關證據和辯論意見,避免有理無證庭審不採納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如果對裁決書的裁決結果滿意,則這起糾紛到此結束。如果當事人簽收裁決書超過30天,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到當地法院申請執行,因為此時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4.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部門的裁決結果不滿意,就需要在自簽收裁決書30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從立案到結案大約6個月時間,審理過程和仲裁基本一致,但更加正規。如果對縣級人民法院審理結果不滿意,就需要到逐級中法、高法申訴。

需要說明一點:調解和仲裁都是無償的,但法院起訴需要支付起訴費。如果聘請律師則需要支付律師代理費,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所以,如果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儘量調解,避免走上漫長的申訴道路,既勞心勞力,又勞民傷財,儘量以和為貴,大家各退一步。正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

當然了,如果自己權利受損,經過調解仲裁後另一方就是不履行,耍歪理,這時我們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同時歡迎各位讀者在下方留言評論及發表不同見解,如果喜歡我的回答請點贊或轉發,如果關心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知識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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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土地糾紛是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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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來幫我們解決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條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由此看出也就是3條途徑: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3不願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當土地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調解,不行再運用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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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如果出現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

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處理,進行權屬確定;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應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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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農村土地

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

土地承包

經營

發生糾紛

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

農村土地

承包仲裁機構

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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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今我們村反應都沒有用的事情啊,我們到中紀委反應都沒辦法解決問題吧,有好幾千畝地被強徵,到現在還沒簽合同呢?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晴天啊,我們村以後要吃西北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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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七地私房產地有好l的分歧,那級政府部門和村裡都間,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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