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蘭陵縣公安局城區治安勤務大隊原副大隊長郝亞軍涉嫌貪汙、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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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蘭陵縣人民法院對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蘭陵縣公安局城區治安勤務大隊原副大隊長郝亞軍涉嫌貪汙、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郝亞軍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郝亞軍利用擔任蘭陵縣公安局會寶湖派出所負責人、金嶺派出所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286772元;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郝亞軍利用擔任金嶺派出所指導員、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9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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