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法律問題

勞務派遣法律問題

現今的用工方式中,勞務派遣越來越多地被運用。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後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智慧和監督下肌膚勞務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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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派遣的限制要求

企業通過勞務派遣用工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從工作崗位上,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所謂臨時性,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所謂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所謂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其中輔助性崗位因比較寬泛,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企業裡的輔助性崗位需要進行一定的程序認定。對於企業來說,確定輔助性崗位要經過民主確定和公示程序,保留好整個過程的書面文件和其他證據。同時,企業要結合自身的行業性質、特徵和實際情況,對輔助性崗位進行合理且明確的說明。從用工數量上,用工單位適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而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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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務派遣的參與主體及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現在有一定的門檻要求,註冊資本要達到200萬元以上,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以及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同時,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開展業務;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企業對於選擇勞務派遣單位合作時要注意甄別對方是否具備相應的門檻。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派遣關係,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務關係。勞務派遣單位有權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自主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方式及人數等;可以決定勞動者的內部調配和日常管理;可以決定勞動者的薪酬;可以依法決定對危機員工的處理等其他用人單位的權利。同時,勞務派遣單位也有相應的義務:依法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改制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被派遣崗位的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培訓;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

用工單位則享有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合適的勞動者,並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對於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紀的員工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義務方面,用工單位要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福利待遇;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等。

勞動者則享有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等基本權利;享有對勞務派遣協議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權;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義務方面則主要是要提供勞動,服從用工單位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的終止

勞務派遣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勞務派遣的退回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來消滅勞務派

遣關係。出現下列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

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派遣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

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但勞務派遣單位不得

因此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協商,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用工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

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4)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此外,如果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就退回協商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退回。不過對於用工單位來說,要簽署好三方退回協議。

而除退回外的另一種終止情形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單方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違法,以及提前30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重新派遣。如果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所說,對於用工單位來說,不要認為是勞務派遣用工就可以隨時退回或者說在

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約定可以隨時退回便可以這麼操作。由於退回情形已經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如果退回無理由的,用工單位屬於違法退回,對於被派遣勞動者的損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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