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4):严格污染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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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污染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分期对《条例》进行宣传。

第四讲

严格污染防治标准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4):严格污染防治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约束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环境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依据。《条例》将环境标准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标准执行要求,强化标准的刚性约束。

一、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规范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4):严格污染防治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两个级别。

国家标准是根据全国普遍污染状况而制定。

地方标准:由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保要求的不同,各地可以通过制定更严格、更有针对性的地方标准,倒逼提高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条例》衔接《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规范:一是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省人民政府;二是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三是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防治标准的刚性约束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落实。

《条例》明确了社会各方的责任:

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规定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或者使用。

三、严格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

我省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持续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的监管,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当前经济技术条件,《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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