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小區業主新租車位一個月被迫撤離 物管:開發商把車位賣了


成都一小區業主新租車位一個月被迫撤離 物管:開發商把車位賣了


已經被上鎖的80號車位

繳納2000元租賃一年車位,不料一個月後,自己卻被迫挪車,因為車位被開發商賣掉了。

“沒有任何通知,不和你協商,想賣就賣掉了,我租了一年的車位,使用權得不到任何保障。”12月9日,成都新都區大豐鎮豐怡陽光小區業主成女士正遭遇這件事,事後她通過各種渠道投訴,希望四川省虎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龍地產)主動協商解決事情,不過到目前為止,開發商方面沒有任何消息。

業主

租了一年車位 一個月後卻被迫挪車

位於豐怡陽光小區C區地下車庫的80號車位,成女士已經使用4年,車位是她從虎龍地產手中租賃的,費用2000元/年,由成都和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收。今年10月9日,她在小區物業中心續租車位,繳納了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費用。

11月11日,成女士父親接到一個電話,要求他們立即把車從車位挪走。次日,成女士一家到虎龍地產豐怡陽光售樓部瞭解情況,被告知80號車位已經出售,要求挪車。

“售樓部工作人員說,早就貼出公告了。”成女士說,此時她才發現,小區入口張貼了一張銷售公告,公告說,從10月10日起,虎龍地產對小區車位進行銷售,處於租賃期間的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可以於10月10日至10月30日前往售樓部登記認購,逾期未認購的業主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虎龍地產有權另行銷售並有權對已出租車位進行調整。公告落款日期為10月8日,公告最後一條還說,公告自張貼之日10內視為全部告知本小區所有業主,業主已知曉並認可該公告的所有內容。

“我們每天早出晚歸怎麼可能看到公告?而且續租時候你不可以告訴我麼?這麼蠻橫?”成女士說,感覺沒有受到尊重,她堅決不同意挪車。11月16日,成女士車外出期間,80號車位被安裝了車位地鎖,11月26日,地鎖被鎖上,11月27日,成女士再次到售樓部理論,工作人員對她不予以理會。“他們只強調車位產權是他們的,已經賣了。”

萬般無奈下,成女士向新都區政府網和四川消費網投訴,投訴後,開發商給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另提供一個更大的75號車位使用,不過很快她發現,75號車位已經上了地鎖並停了一部私家車。“說我們可以在未售未租的車位中選擇,不過如果開發商要賣,我們只能不停地挪車,這樣子誰接受?本來就是我的使用權受到了侵犯。”目前,因為無車位可用,成女士的車只能停在過道上。

 物業

產權是開發商的 業主不配合解決

成女士提供了兩張收據,一張是四川省虎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租車位費,另外一張物業公司的車位維護費,兩張都明確了車位為80號,租車日期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

記者聯繫到豐怡陽光小區物業中心一名管理人員趙女士,她介紹,車位是虎龍地產所有,是開發商委託物業代租,物業公司只負責對車位進行維護和管理。10月9日,成女士前來續租車位時候,物業並未接到車位要賣的通知。11月1日接到出售通知,自此物業不再代租和續租車位。

“車位產權是開發商的,人家要賣你不可能不讓人賣吧?他們之間又沒有籤合同。”趙女士說,11月9日車位賣了之後,開發商沒有要求成女士立即挪車,而是給了3到5天時間,11月11日物業通知車主挪車,可是成女士“拒不配合”,11月26日才將趙女士的車挪走。

趙女士說,目前的解決方案是,讓成女士在未售未租的車位中選擇一個車位使用,但是若選擇的車位被租或者被賣,成女士只有繼續挪車。“這件事發生後我們一直在協商解決,是業主不配合,一定要使用那個80號車位,搞得產權是她的一樣。”

虎龍地產在給予四川消費網的投訴中回覆中稱,目前80號車位已正常銷售給其他業主,並辦理完相關手續,該車位已屬於購車位業主私人財產,不可能繼續租於成女士,成女士可以換一個暫時還未銷售的大車位並且在不補車位租金差價的情況下保證繼續正常停車至租期結束。記者通過豐怡陽光售樓中心工作人員轉達了採訪請求,不過截止目前沒有收到回覆。

律師

買賣不破租賃 單方面聲明不能解除合同關係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方毅律師分析了公告和收據認為,承租人和開發商雖然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但是在承租人繳納了租金並由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中,明確了具體的租賃車位和租賃期限以及租賃價格,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成立並有效。開發商的公告中“虎龍地產有權另行銷售並有權對已出租車位進行調整”屬於單方面聲明,不能解除合同關係。因為承租人租賃在先,所以在租賃期限內,即使開發商已經出售了該車位,也不能對抗承租人對該車位的使用,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 ”。目前成女士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由主管部門組織協商解決,若依然無法達成一致,只能走司法途徑。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不影響承租人對車位的使用權。收據可以作為租賃合同成立的一個證據,不過與正式書面合同不同,收據沒有明確違約責任,如今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車位,屬於開發商違約,因為無違約責任,只能協商。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鍾美蘭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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