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販賣毒品:被判死刑,無期徒刑!

呂梁販賣毒品:被判死刑,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

2016年3月底、6月底、9月初,被告人劉澤鵬糾集被告人梁建軍、李宏偉、範小紅先後3次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向鄭木船(另案處理)分別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13000克17000克,均交由梁建軍藏匿於石樓縣曹家垣鄉王家垣村的家中。後經梁建軍負責送貨,多次販賣給柳林縣販毒人員李豔軍(已死亡)。

2016年11月18日,劉澤鵬指使被告人李宏偉、範小紅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向被告人葉金倫購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次日,李宏偉、範小紅受劉澤鵬安排,駕車將該毒品送到山東省青島市交給被告人薛洋盛,薛洋盛將該4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青島市吸毒人員。

2016年12月9日,劉澤鵬指使梁建軍、李宏偉、範小紅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向葉金倫購得甲基苯丙胺

23袋。次日,梁建軍、李宏偉、範小紅駕車返程行駛至河南省焦桐高速汝陽北服務區時,被柳林縣公安局民警截獲。民警在範小紅駕駛的晉A84323紅色本田思城車後備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3袋,共計23068.14克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柳林縣販毒人員李豔軍多次向劉澤鵬購買甲基苯丙胺40000餘克用於販賣。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範豔飛多次駕車以每趟300至500元的報酬送李豔軍到柳林縣、石樓縣、離石區等地進行毒品交易,並幫助李豔軍在自己的牛場和車庫藏匿、分裝甲基苯丙胺,幫李豔軍給被告人張繼昌等人運送甲基苯丙胺。

2015年底至2016年11月間,柳林縣籍被告人張繼昌先後30餘次向李豔軍購得甲基苯丙胺600餘克,被告人劉龍生4次向李豔軍購得甲基苯丙胺110餘克,被告人景翠蘭2次向李豔軍購得甲基苯丙胺60餘克,該三被告人將所購毒品分裝後零包販賣給柳林縣吸毒人員。

民警先後在石樓縣曹家垣鄉王家垣村梁建軍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797.57克,在山東省青島市薛洋盛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24.32克,在陸豐市甲子鎮葉金倫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4.45克,在柳林縣範豔飛車庫查獲甲基苯丙胺293.85克,在景翠蘭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重41.2克

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澤鵬夥同被告人梁建軍、李宏偉、範小紅違反國家對毒品管制的法律規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國家禁止的毒品,多次有組織地大肆跨省向被告人葉金倫及他人購買大宗毒品並非法轉手倒賣給被告人薛洋盛和李豔軍用來販賣;被告人張繼昌、劉龍生、景翠蘭向李豔軍購買毒品並非法轉手倒賣給吸毒人員;被告人範豔飛明知李豔軍販賣毒品而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劉澤鵬、李宏偉、範小紅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67068.14克,被告人梁建軍參與販賣其中的甲基苯丙胺63068.14克,被告人葉金倫販賣甲基苯丙胺

27082.59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巨大;被告人薛洋盛販賣甲基苯丙胺4000克,屬販賣毒品數量大。被告人張繼昌、劉龍生、景翠蘭分別販賣甲基苯丙胺600克110克60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大。被告人範豔飛協助李豔軍販賣甲基苯丙胺393.85克,亦屬販賣毒品數量大。

本案涉案毒品冰毒達67公斤之多,僅查獲的毒品就有23公斤之多,販毒數量巨大,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是中院審理的販毒數量最多、上游毒販和下游尿毒症患者特殊群體實施的大型毒品犯罪案。根據四級毒販販賣毒品的數量,並結合在案十名被告人的罪責、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在把握總體量刑平衡的情況下做到區分對待,以各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澤鵬、葉金倫死刑,梁建軍、薛洋盛死緩,李宏偉、範小紅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罰,同時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澤鵬、葉金倫、梁建軍、薛洋盛、李宏偉、範小紅、範豔飛均提出上訴。

呂梁兩級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持續對毒品犯罪保持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為淨化社會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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