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生猪运输管理新规执行!

农业农村部11月份发布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非洲猪瘟疫情应激响应期间,未按照规定运输生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需备案

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道路运营许可证、备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要求

1、要求是运输生猪专用:车间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2、耐腐防漏:箱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溢出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3、设施齐备: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配备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置设备。

4、车辆定位跟踪记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生猪运输7须知:

1、彻底消毒: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

2、记录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

3、备案车辆承运:做到车证一致;

4、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启运地、目的地运输生猪。拒绝违法违规运输;

5、按规定处置发病货死亡的生猪:不得随意处置,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要及时向当地疫控机构报告;

6、防止应激: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恶痢装载生猪数量不超过15头/栏,密度不超过265kg/m³;途径地温度高于25度货低于5度时,才去必要措施;停车期间观察生活健康状况,适当调整通风和隔离;

7、接收监督检查:主动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制定通道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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