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監察法」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沒收追繳職務違法犯罪所得

(原標題: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沒收追繳職務違法犯罪所得——根據不同情形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

「學習監察法」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沒收追繳職務違法犯罪所得

依規依紀依法對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責處置,是紀檢監察機關重要職責。其中,對公職人員沒收追繳職務違法犯罪所得,是對公職人員追責處置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沒收追繳職務違法犯罪所得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對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所得進行處置是兩種不同法律程序的沒收追繳

職務違法所得沒收追繳,屬於監察程序。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是監察機關沒收追繳職務違法所得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為此,監察機關可採取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等方式。沒收,是指監察機關有權將已查扣的違法所得決定歸國家所得,上繳國庫。追繳,是指監察機關有權追查、收繳職務違法所得。如果被調查人所擁有違法所得是通過貪汙、挪用、侵佔等手段從合法所有人(即被害單位)那裡非法獲得的,監察機關應當退還給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應當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被調查人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監察機關有權責令其本人及其親屬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賠償。

涉嫌職務犯罪所得,應當通過司法訴訟程序予以沒收追繳。依據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由監察機關調查後隨案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採取刑事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措施,其中刑事沒收必須經審判機關作出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才能執行。

沒收財產還是一種刑罰種類。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犯貪汙罪、受賄罪,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對本人定罪量刑,追繳犯罪所得的同時,還應當附加判處沒收財產的刑罰。如2015年10月12日,經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因受賄等犯罪依法審理,湖北省審判機關作出宣判,分別判處蔣潔敏、李春城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三年,犯罪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同時,二人均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死亡,應當繼續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

根據有關規定,因職務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雖然不再給予處分,但監察機關仍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法第四十八條還規定了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死亡的,監察機關可以提請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向審判機關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審判機關經審理作出沒收裁定,依法沒收追繳職務犯罪所得。此外,在刑事訴訟環節,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對司法機關採取刑事沒收追繳措施和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沒收追繳犯罪所得(含職務犯罪所得)也作出了具體規定。這體現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反腐敗法治精神。如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涉嫌受賄、貪汙、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多項職務違法犯罪接受組織調查,在調查期間因病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於其違法犯罪所得(即涉案財物),還應當依紀依法予以追繳。經江蘇省司法機關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最終沒收追繳其違法所得1295餘萬元。

辦理這類案件追繳程序的具體要求是:如果屬於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由紀律檢查機關依據紀律處分條例負責收繳或責令退賠。如果屬於職務違法所得,則由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負責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屬於職務犯罪所得,則由司法機關依據監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負責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機關應當將查扣的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逃往國(境)外的,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和國際(區際)司法協助途徑追繳犯罪所得

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逃往國(境)外,沒收追繳其犯罪所得涉及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和反腐敗國際合作等兩種程序。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監察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監察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反腐敗執法合作、司法協助等,以及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國際追贓的具體程序是:由負責案件調查的監察機關逐級呈報國家監委,國家監委認為符合國際合作條件的,依據我國締結的多邊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或雙邊條約(如《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或互惠原則,通過司法部或其他公約或條約指定的中央聯絡機關聯繫渠道,向涉案資產所在國的司法機關提出司法協助請求,請求該國協助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然後通過沒收、追繳和返還國際司法合作程序追回涉案資產。一方面,可以通過涉案資產所在國的國內法追繳沒收程序,由該國司法機關作出司法判決或沒收令,沒收追繳後返還我國。如廣東省原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涉嫌職務犯罪潛逃澳大利亞,經中澳兩國反腐敗國際合作,澳大利亞執法當局啟動該國《犯罪收益追繳法》,由該國司法機關作出沒收令,協助中方追回3000餘萬元贓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啟動我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開展國際追贓。如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與他人共同貪汙9400餘萬元,並將2700餘萬元贓款轉移新加坡後潛逃該國。經中新兩國反腐敗國際司法執法合作,由我國司法機關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時新方接受我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依法凍結、扣押李華波在新加坡的所有涉案資產,並承認與執行我國法院作出生效沒收裁定內容,最終將涉案價值2000餘萬元的贓款歸還我國。

此外,還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和勸繳方式開展國際追贓。由貪汙、挪用、侵佔等職務犯罪的被害單位或被害人向涉案資產所在國(或地區)的法院提起侵權或確認所有權的民事訴訟,追回國(境)外涉案資產。如中國銀行通過在境外開展民事訴訟,已追回開平案涉及中行廣東開平支行原三任行長餘振東、許國俊、許超凡等人貪汙的10億元贓款。規勸回國投案自首的被調查人或犯罪嫌疑人,或者他們的親屬,主動退贓,自願繳清涉案資產,爭取從輕或寬大處理。目前,經勸返回國案件中,許多情況下通過該方式將他們轉移到境外的贓款贓物追回。□


(本文刊載於2018年第23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 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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