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源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

2018年11月29日,由漢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漢源縣首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漢源縣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承擔生態修復費用4037.25元。

漢源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董某、邱某為增加家庭經濟收入,共謀將集體劃歸自家管理的林木砍伐後種植花椒樹,於2013年至2016年在未辦理相關砍伐手續的情況下,二人分別陸續將漢源縣三交鄉漢恩村4組“石板坪”林地內防護林砍伐,共計105株華山松。經鑑定被砍伐林木蓄積共計28.0112立方米。

漢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邱某濫伐林木,破壞了生態環境,造成了生態資源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有義務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遂於2018年10月23日將該案起訴至漢源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依法判決:1.被告人董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2.被告人邱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3.由被告人董某、邱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37.25元,該款由二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漢源縣財政局生態損害賠償金非稅收入賬戶,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該案的成功辦理,為漢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積累了經驗,維護了社會公益,保障生態環境資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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