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生育之恩和養育之恩哪個大?

濟南房產資訊臺


靜靜認為 : 養育之恩〉生育之恩

俗話說“母子連心”!我們真的難以想象這位母親當年該是下了多麼大的狠心,硬把小兒子送了人!使他與父母,兄弟骨肉分離!

我只記得我小時候,我媽生了我又生了妹妹,我奶奶便和我姑姑偷偷商量:要把我妹妹送人。她們把人家都找好了。當她們準備抱我妹妹時,我媽媽看出了端倪,一把把我妹妹從她們手中奪過來,緊緊摟在懷裡,從此一刻都不敢撒手!媽媽拖著虛弱的身子和她們大吵大鬧了一個多月,使她們再不敢提“送人”二字!真慶幸媽媽當時的舉動,讓我有個親妹妹在身邊陪伴。

既然選擇了要孩子就要有責任有義務去扶養教育,否則生出來幹嘛?!視頻中這位母親姓王,生了三個兒子,她說小兒子屬於超生,在孩子一歲時送了人。


命運好像給她開了個大玩笑,她現在的生活很不好,老伴病逝,花光家裡所有積蓄,自己腦梗,腿腳不方便自己養大的兩個兒子生意賠錢倒閉。她手拄著柺杖對記者邊走邊說。她每天就早上燒一頓稀飯,吃點鹹菜,紅薯,泡菜湯艱難度日。




而被她送走的小兒子今年35歲大學畢業後工作十幾年了,年薪55萬。

所以她打電話聯繫小兒子,想讓他“孝敬”她說“我也是沒有辦法了,有辦法也不會找他的。”

靜靜認為張大媽小兒子雖然年薪55萬,那也是人家養父母的功勞啊,怎麼能作為讓棄子贍養自己的理由呢?!話說回來如果說都是“計生”惹的禍,那麼為什麼張大媽要生下來養到一歲呢?

在這方面按照法律,根據《收養法》第23條、《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而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以年代1992年為界

1 之後收養的,需在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之前收養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稱,則構成事實收養關係。

本案中,大媽的小兒子在34年前被送養,早於1992年頒佈的《收養法》,小兒子對其生父母無法定的贍養義務。

但是人畢竟是講感情的,按情理來說,王大媽十月懷胎,又養兒子到一歲也確實不易,生母又面臨困難,小兒子也有實力幫助,當然他可以自願選擇幫或者不幫,任何人無權干涉。另外,王大媽的兩個兒子雖然生意失敗,可以選擇其它生活門路去養活自己的母親!我們大家也不不希望看到孤寡老人走投無路啊。

大家有什麼不同意見和建議呢?請在評論區共同交流。


靜靜觀天下


我親舅媽在懷第三個孩子時舅父突然就死了,那時是七十年代,孩子生下來後,他們生活特別不容易,舅媽領著三個小女兒生活,在城市裡沒有任何親戚,還要工作上班,實在沒辦法了,就把剛生下來不久的小女兒忍痛送人了。

都是一個城市,也知道送到誰家了,那家不生育,沒有孩子,對收養的孩子特別好,舅媽總是偷偷去看她,但從來不打擾她,孩子一直不知道,結婚的前幾天,養父母告訴了她實情,那個孩子痛哭流涕,怎麼也不相信,她養父母就把舅媽的詳細情況講給她,並領著她去看望我舅媽,那是她們母女第一次相認。

一開始她還跟舅媽很親,但是,時間長了,還是跟養母一家更親,以前還常跟舅媽一家走動,慢慢地就很少了,畢竟人家辛辛苦苦當親生女兒似的養育了二十多年,養育情勝過了血緣親情,舅媽很想得開,從來沒怪過她,只嘆自己福薄,舅舅是六十年代大學生,去世前已經是一個大廠的主要領導了。


竹雅怡楠


首先,這個孩子是在一歲多,因為父母超生,不得已把孩子送給別人去養,而這家養育孩子的家庭必然是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將一個棄兒,養育的非常出色,甚至達到年薪55萬。不得不說,這對養父母,是一對非常優秀的父母,所以才養育出了一個這麼優秀又努力的孩子,這是非常值得慶幸的好事!

接下來,說下他的親生父母,他們不得已送走超生的孩子,他們也有自己的苦衷,這點可以理解。那麼,親生父母身邊的兩個孩子因為各種原因,生意失敗,他們一家的生活窘迫,也真的讓人深表同情。然後,不可避免的就想到了那個曾經送人的孩子,在得知那個孩子生活很好的時候,心中又燃起了無限希望,這應該是每個人都會有的想法。所以親生父母想尋求幫助,而這個送人的孩子,心裡肯定會有牴觸情緒,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這裡,我想說的一點就是,如果當初親生父母,送他走是為了自己,我希望這次尋求幫助的時候,別在這麼自私和理直氣壯。雖然生了孩子,但是將孩子養育的這麼好的,是他的養父母,這點絕不可以忽略。雖然孩子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但是父母更有義務將孩子養育成人,這兩者是相符相成的。

所以,最後,希望父母與孩子之間多交流,多溝通,畢竟雙方都是血濃於水的親人。彼此都不要逼的太緊,更不要道德綁架,最害怕的就是這個了。希望能讓親人變得更親,而不是雙方的互不理解,相互埋怨!

特別是生父母一方,如果第一次放棄孩子,是因為無奈,那麼這次請為自己的孩子多考慮一下,他畢竟是你的孩子,你作為父母也應該希望他生活的幸福吧!





浪裡劍哥


這個需要討論嗎,養育之恩大於生育恩,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人的感情角度,都是這樣,通常罵人的話,有娘生沒娘教還是棄子說的是什麼啊。。。養育吧

案例上的事,是生了你小兒子,你遺棄了他,這麼多年未曾看望過,憑什麼認你!你養的兩個兒子養著你就行了。假如你兩個兒子有錢,你小兒子負債呢,你估計都不知道他在哪都。還有你怎麼知道你小兒子收入的,專門去打聽的吧,有圖謀的吧。

你如果還有點良心,就別去影響你小兒子,你小兒子救濟你,也是陌生人善捐,也絕不是母子親情,看清楚了


gmmy


我覺得養育之恩大於生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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