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窮人打不贏官司”?

孛中華


窮人打不贏官司這個話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說真的有點科學。我們的國家現在就是以法制國,法律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不可否認有很多人在官司中吃了虧,大家吃在沒有文化沒有經驗的虧,有許多的案件按照事實理來說你的確是可以贏官司,但是在提供證據上面你的確沒有能夠提供出來的。在這個時候很多人就片面的任務司法不公正,法官有偏心的感覺,其實你根本沒有去尋找自己的原因。

還有我們的國家的法律制度不是你非要打官司就花錢去請律師,有很多人都是被電視上面誤導了,看見電視上面總是打官司有錢人都是律師出來,因為他們有錢,他們可以讓律師去走法律程序,去辯護和提供證據。對於一般老百姓打官司你沒有必要去請律師,你要的就是把自己的證據掌握好,在法庭上自己答辯舉證一樣的,律師說和你自己說都是一樣的證據,換一個人說就是需要金錢,你沒有錢就自己出庭說,自己寫訴狀,讓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指導你寫出來,你都節約了律師費用,沒有打官司花錢一說,還有你的確沒有錢,可以向法院請求司法救助。關鍵你還是要有正能量,自己的案子要有底氣。法院現在辦理案件都是公開公平公正。不能夠動不動就是用錢來打官司。

期待我的回答能夠讓你沒有,點贊關注以後打官司不迷路


正能量頂


窮人不是沒有打贏官司的機率,而是能打贏官司的條件不如富人有利~

資源上,窮人耗不起。往往一場官司的過程,是繁複的,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這三條正是窮人打官司的弱勢。

誤工,律師費,各處往返折騰。再窮些的人,連律師費都付不起或不捨得請律師,這官司已輸了一半。而富人不用擔心這些,甩了錢出來就全憑律師包辦。

不要扯到人力資源關係資源上去,這不具備普遍性。當然,少數可能是存在的,但不具社會普遍性。而且窮人遇到最普遍的官司,往往只是勞務官司,家庭事務官司,社會治安官司這三大類。就算有關係,不佔理也是白搭。

所以,貼上窮人打不贏官司的標籤定義,說明你沒打過官司,今後你遇到官司也不想利用法律武器。

只要佔理,窮人要有這樣的底氣:你爸是李剛又怎麼樣?!當今時代,強大無比的社會輿論,就是監督司法公正的利器!

咱不怕!


風從東方來163590821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而運用法律的某些人道德是缺失的,良心是大大的壞了的。這就是原因。


打曰狗


這年頭,這世道,狗都攆著咬穿爛的(窮人),再說,律師這行道,本來就是短命,虧人的行業。有錢,有權,有勢的害人精,早都把有些證據捏造的,毀滅的……寧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能相信律師這張痣瘡嘴。有的真的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好好的婚姻,家庭,都能給人家拆散。


qjup2008


感覺“窮人打不贏官司”的人,是焦點放錯了,其實他看到的是:“沒文化的人很難打贏自己的官司”。

打不贏的原因有幾個方面:

首先是不懂法律,不懂程序,不尊重依法辦事的規則,就很容易把自己在理的事變成了雙方無理甚至是自己單方無理的糾紛。

比如經濟糾紛中,很多文化水平低、不懂法的人,就不懂得從合同訂立時的內容上保護自己的利益,留下被欺詐的空子;一旦出現糾紛時,不是依法、依合同辦事,而是自己“動手”觸犯合同違約條款,把自己在理的事變成自己違法的事,這樣的糾紛打起官司來怎麼可能贏?

再一個方面,就是不尊重專業律師的意見,覺得自己有理就要百分百按自己的想法來,不是把律師當作自己訴訟的合作伙伴、而是把律師當打手來使用,也極大的降低了打贏官司的專業概率。

最後一個,是對輸贏的定義。

很多人認為,只有自己的要求百分百的達到了,甚至法官判的比自己需要的更多,才算贏,否則就是輸。

而事實上,司法手段的根本大局,是以含公共秩序/利益在內的各方接受的最大妥協結果為目的的,讓一方痛快淋漓的可能性非常少

司法體系本就有司法救助等相關手段,真正因為窮而打輸官司的,從理論上講應該是沒有的。

所謂的窮人打不贏官司的錯誤觀念,是因為沒有看到其輸在缺乏對法律、對訴訟的正確認知和法律工具的正確使用能力上。

再好的工具,不會用而導致的效果差,能說是力氣大小的問題麼?


理得心安


我曾經在一家工地幹活,拆下來鋁合金窗戶我起了私心讓我拿賣廢品了,後被工地知道了,他們還欠我幾萬工程款,然後報了警,我被抓,他們有人有勢趁機捏了我一把,找鑑定機構,一點拆舊的就窗折算了三萬多,我被刑事拘留,最後做了兩年牢,在裡面什麼都做不了,只能任由宰割了!😓


o尒螃蟹o


不是窮人打不贏官司,而是窮了就不應該去主動打官司,尤其是不要去打所謂爭氣、鬥氣官司,更不應該企圖靠打官司而改變自己的窮囧狀態一一除非別人把你告了不得已而應訴!

我不認同窮人就是打不贏官司的觀點,但窮人打官司越打越窮的境況,卻是司空見慣!

窮人應該先改變自己窮境,然後再說打不打官司。說實話,大多數人如果能拿出打官司的時間,精力,勁頭去拚事業,十有八九能改變自己的命運。人,憋著一口氣幹事,和無激情創業,情況大大地不一樣!

委屈,不平,憤怒當然可以去打官司,但,也可以轉化為創業的動力!

當你事業有成的時候,再回頭看,當時的官司該不該打?該打,就繼續打下去!

當下打官司,窮有窮的打法,富有富的打法,各有優.劣勢,武斷地結論:窮人就是打不贏官司,顯然是不對的。事實上,在網絡時代,窮打富的官司窮人顯然更容易搏得輿論同情,引起社會關注,任何一個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不得不考慮這一層因素。敢在此類案件中枉法裁判的人不能說沒有,只能說這樣的人膽太肥了。

更多的是:贏了官司的窮人不再說啥,而輸了官司的窮人滿世界嚷嚷:我因為窮送不起禮而輸了官司一一不管自己有沒有理,反正"是窮三分理"!結果給許多人造成了"窮人打不贏官司″的社會印像。


文刀沐子


窮人必須具備富人的心態才能贏官司。

打官司就是一個花錢的事情,因為這本身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小型戰爭。

打仗本身就是花錢的事情,所以不到迫不得已,不要輕易打官司,你想一下國家,如果戰爭失敗,就是道歉,賠款,割地。

打官司的實質,就是把快樂建立在對方的痛苦之上。

如果你不花錢,那麼給對方的打擊就將十分有限,因為取證,聘請高質量的辯護,都是要花錢的,這是你必須付出的成本。

不可能一點成本不花,對方就會主動投降,所以選擇了打官司的路,就必須按自己選擇的路走下去,因為對方也因為你的選擇不得不投入一場無法選擇的戰爭,此時你決定終止戰爭,就等同於投降,所以法律規定,原告撤訴後,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這實際上是對主動挑起戰爭的懲罰。


河東來


窮人沒錢 肯定也沒有 權,想贏得官司根本不可能,因為沒有有效的監督。

終身追責也震懾不住 枉法之人,特別是民事案件 錢 權 對案件的輸贏很重要。

不過現在有 監察法 對 枉法 、濫權、的法官應該還是有用的。


橋哥30


古代就有一句諺語,衙門口超南開,有理無錢別進來。這是封建社會制度下的真實寫照。老百姓在任何時候都是弱者,社會最底層。但是,在現代法制社會越來越健全,人民法制觀念也逐步增強,只要有理老百姓打贏官司的機會變得越來越多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