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很容易被大多數勞動者所忽略,從而造成勞動者盲目地申請仲裁。因此,建議勞動者在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前,對爭議性質應先行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
1、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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