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1部3510元的手機,該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固定資產”?

納稅疑問

好多會計經常問道同樣的問題,就是公司購買了一部手機,如何做賬呢?

專家回覆

也應該分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

購買的手機,用於日常經營與管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當期費用,可以抵扣增值稅。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3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元

貸:銀行存款 3510元

注意:

手機由於更新換代比較快,一般不建議計入“固定資產”,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種情況

購買的手機,用於員工發福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職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元

貸:銀行存款 3510元

再做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51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元

注意:

用手機當做福利發放職工,屬於個人性福利,應當併入當月工資代扣“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況

購買的手機,用於隨機當做禮品送給客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業務招待費,不得抵扣增值稅。

借:管理費用--招待費 3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元

貸:銀行存款 3510元

借:管理費用--招待費 51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元

注意:

購買的手機用於隨機當做禮品送給客戶,屬於業務招待,應當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

第四種情況

購買的手機,取得發票為個人抬頭,屬於個人消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得計入公司費用。

政策參考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財稅[2011]5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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