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凌毅清


大實話:如果連保護自己的孩子都不能算正當防衛,那麼正當防衛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對於人販子搶孩子這事,可以說是人人深惡痛絕。如果孩子被人販子拐走,那就相當於直接毀了一個家庭。之前趙薇和黃渤主演過的一個電影《親愛的》說的就是關於被拐兒童的話題,電影中用兩個小時展示的內容已經是讓無數觀眾憤恨不已,但是,現實中每個被拐兒童的父母要忍受的可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是一輩子的痛苦。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問題,問題描述的是:“如果人販子在搶孩子的過程中被孩子的父母打成重傷,那麼這能算是正當防衛嗎?”從我個人角度來說,這是應該算是正當防衛的。

首先從孩子本身來說,雖然孩子也不屬於父母的財產,也不是父母的生命。但是,我相信,在無數父母心目中,孩子的地位是要凌駕於所有財產和自己的生命之上的。當然,如果說用自己的死去換孩子回家,我不敢打包票說所有的父母都願意,但是,如果說你讓一對父母用他們所有的財產去換回自己被拐賣的孩子,我相信絕大多數做父母的會毅然決然地去換。

然後,就正當防衛這件事本身來說,就是指的在我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我們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力量對自己生命和財產進行保護。而至於這個度的把握,那就要看我們保護的這個東西在公共心目中的價值和當事人心目中的價值了。而孩子,在當事人心中的價值顯然是無價的,在公眾心目中的價值也本上也是和自己的生命價值差不多的。

所以說,如果是父母在和人販子搶孩子的過程中,孩子的父母把人販子打傷甚至是打死了,都應該算是正當防衛。畢竟,正當防衛適用的條件本來就少,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搶都不能算正當防衛,那其他的就更不用算了。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成重傷,算正當防衛嗎?前端時間在小編家鄉的小縣城,就在商場裡面,一位老奶奶帶著自己的孫子在商場遊玩。奶奶在看衣服的時候,小孫子在旁邊玩!等奶奶想起孫子的時候,小孫子已經不見了!奶奶也是當機立斷,直接找到商城的主管!說了孩子丟了的事情!要我說,這世界上還是好人多!主管也聰明,馬上就把商城的所有出口全部關閉。然後在商場裡開始尋找(查了監控了,人販子肯定沒有帶著孩子出去)。最後還是抓住了人販子。這時候的孩子已經睡著了,頭髮也給剃光了,並且衣服都給換了!如果不仔細看,根本認不出來!憤怒的人們,這把人販子一頓揍!揍的非常狠!等警察來的時候,已經看不出人形了。但是法不責眾,所以也沒有說拘留誰這一說。

對於中國的法律量刑來說,我覺得人販子的罪判的太輕了。最多關幾年就出來了。但是出來了很多又開始從事販賣人口的活動。我喜歡看中央電視臺的尋找親人的綜藝節目,看一次哭一次。看到那麼多找不到孩子的家長那雙蒼白的臉和無神的眼睛,內心真的不好受!

另外也看到過很多被人販子拐賣走,並且打斷胳膊,腿讓他們去外面乞討的人。真的讓人很不好受!所以真正抓住人販子了,千萬不要害怕,儘管揍!這時候的你屬於正當防衛!不用害怕被量刑!揍輕了都不行!想想我們的孩子丟了,自己是什麼心思!我估計大部分人殺人的心都有吧!所以揍了就揍了!重傷以後最多算個防衛過當。也沒啥大問題。關鍵是孩子還好好在自己家裡,那怕我們去看守所待幾天,也心甘情願!


電影小帥哥


聽到“人販子”這三字,我就咬牙切齒,恨不得把他們千刀萬剮,他們簡直就不是人,是社會的毒瘤,社會的敗類。

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綁架、強姦、搶劫、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行為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嫌疑人沒有能力在犯罪了,仍然將其打死或者致殘就屬於故意犯罪了,但可以從輕處罰。

未成年兒童心裡還不成熟,社會經驗不足,家長的疏忽大意,很容易給人販子可乘之機,他們是見縫插針,招數也是層出不窮,所以我們要時刻保護著孩子,同時也要教導孩子,讓孩子牢記家庭住址,父母的名字和電話。

我國每年有七萬多兒童丟失,找回來的還不到百分之五,人販子畢竟還是少數的,希望我們遇到了人販子,大家都能站出來,一起對抗他們。


菲薄的A青春


我們每個人哪怕只是提起人販子,恐怕都是恨不得親手打他幾拳踢他幾腳。那麼假如現實中真的被你碰到,並也打了他,還失手使他重傷,那麼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吶?



這個問題看似很簡單,實則受很多現場情況所左右的。下面以我個人意見給大家進行分析一下。


首先,假如人販子偷搶孩子的時候被我們發現,並進行追趕或搏鬥,在這種與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我們不光屬於正當防衛,而且為了和人販子奪回孩子,本就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應該得到獎勵。

並且人販子偷搶孩子的過程可以算作是綁架,這可是重大罪名,甚至人販子持械偷搶孩子,則可視其為搶劫殺人,對於這種惡性犯罪活動進行阻止的過程中,導致嫌犯傷亡,則無需承擔責任,並給予獎勵。

但是換個場景想一下,假如人販子本就已經被制服,可是你卻怒髮衝冠,直接再次對其進行毆打,這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了,甚至防衛過當,還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所以,一定要對出手階段進行分析,人在和罪犯進行搏鬥的過程,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也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也屬於保護自己的方式。

大家在下方共同呼籲:給正義者多一些獎勵,少一些責任。只有這樣才會使更多人,敢於見義勇為,支持社會正能量。




遇我得福


99隨便語: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從法律的嚴謹看,構成正當防衛條件苛刻,需要考慮不同情況。但從社會倫理角度,對待人販子不能手軟,往死里弄就對了!

全國被拐賣的未成年兒童,到底有多少?

對於這樣一個問題,筆者未找到可信度高的答案,比如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曾報道稱,“按照不同統計數字,中國每年失蹤兒童不完全統計有20萬人左右,找回的大概只佔0.1%。

這樣一個數據,甚至引發了很多年輕父母的驚恐!

根據官方統計數據,2010年全國共有家庭戶4億,平均每個家庭戶3.1人,如果我們以20年為一個週期,再對應“每年失蹤20萬”,20年裡就有大約400萬家庭戶的孩子,成為“失蹤人口”。

相當於1%的家庭遭災!

所以我認為,《央廣夜新聞》的報道數據,可能與真實情況有一定出入,假如全國真的有1%左右家庭孩子被販賣,很難想象是個什麼情景。

99隨便觀點:

第一,人販子的定義問題。

我們大家常說人販子,但嚴格說,這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人販子”的定義並不準確,因為現實中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包括偷,騙,搶等等,很難用一個“人販子”全部概括。

在法律上,也分兩種相差很大的罪名: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拐賣”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是以收養為目的。

拐賣兒童罪的量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嚴重的可判死刑。

拐騙兒童罪的量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人販子搶孩子”可否成為無限防衛權的必要條件?

現有法律規定,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採取防衛措施,造成對方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這就是民間所說的“無限防衛權”。

但人販子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無限防衛權的範圍?

答案是不一定!

法律條文采取的是例舉的方式,雖然有一條“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括性描述,但在實踐操作中,要求是比較嚴格的。

就“人販子”而言,假如人販子採取的是“偷”“騙”的手段,肯定不屬於無限防衛權的範圍,即便採取了“搶”的手段,還要看人販子的行為的激烈程度,以及人販子被發現後,是否已經終止了犯罪,等等。

打個比方吧。

假如人販子“趁家長不備,抱起孩子就跑”,這種行為雖然也是“搶”,但是否構成“嚴重暴力犯罪”,有很大的問題,因為,這種行為不能等同於綁架罪。

簡單總結一下:假如人販子使用直接的暴力,強行把孩子從家長手裡搶走,甚至威脅到家長或孩子的生命,這是典型的嚴重暴力犯罪,這種情況下,家長將人販子打傷,直至打死,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法律是法律,現實是現實,不能等同。

我們看頭條,裡面有各類法律分析,比如我也常寫類似文章,說明某種行為是違法或者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我們明白法律規定,明白某種行為違法,就絕對不能做出那種行為嗎?

我的答案是否定!

這裡再打個比方。

你被三條彪形大漢圍住了,你判斷,對方可能會要你的命。這時候你的口袋裡有把刀,假如你搶先下手,有幾分活命的機會,但那樣的話,你很可能犯下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

難道你會等著彪形大漢們,對你下手,然後你被人打死嗎?

如果你那麼想就是傻子。

在那種情況下,你無需考慮什麼正當防衛,先保住自己的命是關鍵,哪怕你先拔刀動手了,最終被判刑,你也是最大限度保護了自己。

所以你看,一個人是否懂法,與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完全不是一碼事。哪怕這個人是個法官或者律師,他很明白法律後果,但該動手的時候,與他掌握的法律知識無關,只與他的性格有關係。

再回到如何對付人販子這件事上來。

人販子來搶你的孩子,無論那人販子搶孩子的目的是什麼,是搶回去自己養,還是用來出賣,這個人販子和你就是不共戴天的仇人,他會讓你家破人亡,讓你的孩子終身處於無盡的苦難之中。

這種時候,你還管他什麼“算不算正當防衛”?

往死裡幹就對了!

從社會倫理角度說,哪怕你打死了人販子,也是為社會除了一害,既避免你自己的孩子被販賣,又避免了其他孩子遭遇禍事,你對這個社會而言,不是罪犯而是英雄。

結束語:我們應當知法懂法,但我們明白法律規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讓自己憋屈。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要犯教條化的錯誤,該動手時不要猶豫。


99隨便


這個問題真有意思,試想哪個家長在遇到這種情況下還能保持理智,如果真有這樣的人,那就不是人,而是神了!

提到人販子,真是人神共憤,大家無不咬牙切齒,尤其是這種事碰到自己頭上,熱血上湧、情急之下,家長無論作出什麼行為,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且筆者建議,在孩子的命運繫於千鈞一髮的關鍵時刻,家長出手必須“穩、準、狠”,務求短時間內製服壞人!

那麼家長的這種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呢?答案是肯定的,這種行為都不算正當防衛,那難道非要鬧出人命來才可以進行反抗嗎?

我國《刑法》是這麼對“正當防衛”進行定義的,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同時《刑法》還賦予了大家無限正當防衛權,對正在進行綁架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可能有人會說,人販子是拐賣兒童,算是綁架嗎?我想我們對綁架的理解不能僅侷限於罪名為綁架罪的那些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綁架是此罪的一個客觀方面,只不過將這種行為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而已。

因此,遇到這種情況,只要人販子正在進行綁架這種行為,家長朋友們放心大膽地動手,不要說失手重傷了他,就是打死也是活該!

最後,強烈建議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律死刑立即執行,而且要買賣同罰,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斬斷這種惡根!


打虎拍蠅


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真到那種時候甭考慮什麼防衛正當不正當,狠狠地打,最多算個防衛過當,就算叛我防衛過當又怎樣?他們都不怕我怕什麼?善良不是用來縱容這些人的!前人教導我們朋友來了有美酒,敵人來了有獵槍,對待這種人販子就要狠狠得打,無非打得更有策略一點,我打你一個內傷儘量不要太明顯,耳光可以多扇幾個,只要儘量別打死就行!而且這種情況下絕對會輕判的,人販子實在是太可惡了,必須打!為什麼不打?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死刑!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關於正當防衛是怎麼規定的:遇到這種情況對人販子進行阻止就是防衛,強烈呼籲對於這種情況參照綁架狀況等同視之,打死活該!

自己的孩子正在被拐賣毫無疑問屬於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不受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按照目前的法律充其量算個防衛過當,另外拐賣有時候同綁架表現形式上來說是類似的,我怎麼知道他是拐賣,我還以為是綁架呢,對於綁架這一類的,你就是造成對方傷亡都不用負責的,我們的受害者一定需要學會反抗!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心安理得君


從法律來講很抱歉確實不算,如果你對人販子致傷或者致死估計都會判刑的。但是從我們老百姓的情理上,把那些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殺了都不會解恨。但是現行法律就是如此沒辦法。

就那些犯罪的壞人們而言,人販子比那些盜竊,搶劫等一些行為要可惡千百倍。盜竊搶劫一般就是讓人損失一定的財物,有的盜竊的可能只會盜竊你一部手機或者百十塊錢,人可能過幾天就會從被傷害的陰影裡走出來。那些人販子對人造成的傷害就是餘生的心理陰影,你拐賣了別人的孩子,目的就是為了金錢,要我說實在沒錢了你去偷去搶也比你當人販子好100倍。那些天殺的人販子好點的可能把孩子賣給一些想要孩子而又無法生育的家庭裡,如果被拐賣的孩子命運好點兒可能還會遇到一個條件比較好的家庭養父母在對孩子好點兒隊孩子的傷害也就不是特別大,但是也對親生的父母爺爺奶奶造成終生的陰影,有的家庭甚至從此以後家破人亡一個家就這麼毀了!還有一種人販子對待孩子那簡直超越了人能接受的範圍,拐了孩子後致殘讓去沿街乞討,甚至把無辜孩子的人體器官賣給地下黑醫院,上面那種把孩子賣給希望撫養小孩的家庭的人販子如果是死刑那麼把孩子致殘乞討或者賣器官那就是凌遲都一萬個不解恨。

以後大家遇到人販子拐賣小孩,如果幾個人人少合力制服就交給警察,前提是孩子平安無事,畢竟為了那些人渣敗類中的戰鬥機不值得打死打殘他們讓我們這些有起碼道德底線與良知的人去賠償坐牢。如果人多群情激奮那就往死裡打,怎麼打的嚴重怎麼打畢竟有句話叫做法不責眾。

也希望出臺一個見義勇為基金,對於那些因為見義勇為的事情不小心把壞人打的嚴重法律上需要賠償了讓見義勇為的英雄去自掏腰包,而是由全社會幫見義勇為的英雄出錢,並且對於那些犯罪的人被打住院了只需要醫藥費,其他精神損失費等一概不管。

如果我的這篇文章有正在做人販子的人渣看到,奉勸一句再別如此傷天害理,父母沒有了孩子真的一切都沒有了,你用拐賣小孩這種手段獲取的金錢難道花的時候可以心安理得嗎?難道死了以後不怕下去地獄,不怕因果報應讓你來個老年喪子嗎?

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我詛咒你。

我本來是個無憂無慮上幼兒園的孩子,家裡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爸爸媽媽都寵愛我。我每天在他們的疼愛中真的很幸福,晚上睡覺媽媽給我唱搖籃曲,爸爸還給我洗尿布呢!突然有一天我在院子裡玩耍被一個阿姨說帶我去一個好地方,給我買玩具還要帶我吃冰激凌,我高興的去了!可是後來我睡著了,醒來後我的胳膊我的腿沒有了,每天去我不知道一個人多的地方拿上一個碗要和其他大人要錢,如果要的錢少晚上回去我不但要餓肚子可能還會挨一頓毒打,嗚嗚嗚嗚……嗚嗚嗚嗚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你們在哪裡為什麼不要我了

人販子再次我詛咒你享受人間最痛苦的痛苦……


小玖說事


人性理解打死方可解恨,理性理解是不可的,家有家規,國有國法,雖然,現時今中國法律還不夠完善,但是,理應還是國法制裁的好!





迪馳森燈飾


如果真的是在爭搶孩子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成重傷,當然屬於正當防衛。別說是打成重傷,就算是因此把他打死也是正當防衛。就人販子乾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其令人髮指人人都欲殺之而後快。下面,我就從法律角度論述一下為何構成正當防衛。

一方面,人販子搶奪孩子行為本身就嚴重侵犯孩子及其家屬的人身權益,並且很有可能造成受傷、甚至死亡的危害後果。如果人販子一旦得逞,更是會毀掉孩子和家屬的終生幸福,讓原本美滿的家庭分崩離析。更為甚者,如果人販子將搶來的孩子砍斷手腳,然後扔到大街上乞討,更是會讓孩子生不如死,讓其家屬痛得肝腸寸斷。


因此,人販子搶奪孩子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對於這種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犯罪人重傷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之肉,一旦有人想要把孩子從自己身邊奪走,那肯定比要他性命還要嚴重。因此,父母面對人販子搶奪孩子時,在陷入恐懼和極度憤怒之下拼死反抗當然是人之常情。既然是拼死反抗,失手傷人也在所難免,我就不信孩子被搶時哪個父母還能保持理智,能夠對反抗強度拿捏恰當。如果法律愣是要求父母對人販子“以禮相待”,那這樣的法律是缺少人性的。
最後我想說,從道德情感上我是極其痛恨人販子的,有手有腳幹什麼不好,非得幹這種喪心病狂的事。當自己孩子被殘忍搶奪時,就勇敢地展開反抗吧,法律不會過分苛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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